国有土地合同纠纷司法讲解对房产合作开发的新规定有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使用方法律问题的讲解》
第十四条本讲解所称的合作开发房产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以提供出让土地用权、资金等作为一同投资,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合作开发房产为基本内容的协议。
第十五条合作开发房产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拥有房产开发经营资质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当事人双方均不拥有房产开发经营资质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起诉前当事人一方已经获得房产开发经营资质或者已依法合作成立具备房产开发经营资质的房产开发企业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使用方法律问题的讲解》
第十六条土地用权人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以划拨土地用权作为投资与别人订立合同合作开发房产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起诉前已经办理批准手续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第十七条投资数额超出合作开发房产合同的约定,对增加的投资数额的承担比率,当事人协商不成的,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确定;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或者当事人的过错没办法确定的,根据约定的投资比率确定;没约定投资比率的,根据约定的价值分配比率确定。
第十八条房子实质建筑面积少于合作开发房产合同的约定,对房子实质建筑面积的分配比率,当事人协商不成的,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确定;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或者当事人过错没办法确定的,根据约定的价值分配比率确定。
第十九条在下列情形下,合作开发房产合同的当事人请求分配房产项目利益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起诉:
依法需经批准的房产建设项目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房产建设项目未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擅自变更建设工程规划。
因当事人隐瞒建设工程规划变更的事实所导致的损失,由当事人根据过错承担。
第二十条房子实质建筑面积超出规划建筑面积,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后,当事人对超出部分的房子分配比率协商不成的,根据约定的价值分配比率确定。对增加的投资数额的承担比率,当事人协商不成的,根据约定的投资比率确定;没约定投资比率的,根据约定的价值分配比率确定。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违反规划开发建设的房子,被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责令拆除,当事人对损失承担协商不成的,根据当事人过错确定责任;过错没办法确定的,根据约定的投资比率确定责任;没约定投资比率的,根据约定的价值分配比率确定责任。
第二十二条合作开发房产合同约定仅以投资数额确定收益分配比率,当事人未足额交纳出资的,根据当事人的实质投资比率分配收益。
第二十三条合作开发房产合同的当事人需要将房子预售款充抵投资参与收益分配的,不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合作开发房产合同约定提供土地用权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土地用权出售合同。
第二十五条合作开发房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分配固定数目房子的,应当认定为房子交易合同。
第二十六条合作开发房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数额货币的,应当认定为借款合同。
第二十七条合作开发房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以出租或者其他形式用房子的,应当认定为房子出租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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