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夫未经授权代签房子出租合同是不是有效?第一种建议觉得,马某没周某的授权,擅自对周某所有些实体门店进行处置,是无效行为,其签订的出租合同应属无效合同,应当撤消。第二种建议觉得,周某、马某均未告知三被告离婚之事,三被告也没办法从其他途径了解此事。合同到期后,三被告在不知内情的状况下与马某签订续租合同,是善意,合同有效。
笔者赞同第一种建议认定合同无效,但同时也觉得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并不是可撤销合同。
理由如下:
1、本案中,周某与马某已对结婚以前财产作了调解协议,两间实体门店归原告周某所有,这里笔者认定实体门店已经办理了过户流程,因而马某处分了周某所有些财产,理所当然是无权处分行为,依据国内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别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获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本案中的房子出租合同,未经周某追认,因而是无效合同。
2、本案中的合同关系系周某与马某离婚之后成立的,此时周某和马某之间已无婚姻关系,前述作者依据规定加以适用,笔者觉得有适使用方法律错误之嫌。
3、大家都了解善意获得的构成要件中,其中之一就是标的物须为动产,房子显然不是动产,因而也没办法适用善意获得规范的规定。综上所述,笔者觉得前夫未经授权代签房子出租合同,归于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