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西**市水暖设施安装公司
被告:刘-剑,江西樟树市个体工商户
案由:房子出租合同纠纷
原告于1992年4月与市自来水公司分家后,未经城市建设部门批准,擅自在原属自来水公司用的巷道上搭建一浅易棚屋。
1993年6月,原告将该巷道上的浅易棚屋出租给被告做服饰买卖,双方签订了店面房子出租合同,合同规定租期1年。
1994年合同期满后,双方赞同续租1年。
1995年6月5日,原、被告第三签订房子出租合同一份。合同规定租期1年,每月租金170元。合同期满后,被告保证将房交还原告。去年6月5日合同期满后,原告按合同规定要收该房,被告则以原告未依法获得房子产权,没出租权为由,拒不退房。以致双方发生纠纷,原告诉至法院。
法院审判
樟树市法院经审理觉得,原告搭建的浅易棚屋,因未向城建部门办理有关准建手续,属违章建筑。建设部城市房子出租管理方法的有关规定,属违章建筑的房子不能出租。原、被告两次所签的店面房子出租合同均违反了该规定,应属无效合同。原、被告违反规定,签订房子出租合同,双方都有过错责任。因此法院判决双方1995年6月5日所签店面房子出租合同无效。被告退外出面房,该房在未获得合法手续之前不能出租。驳回原告需要被告承担占用期间租金的请求,没收原告的租金收入7040元,对被告处以罚款500元。
专家评析
1995年5月28日建设部颁布的《城市房子出租管理方法》第6条规定:未依法获得房子所有权证的,是违章建筑的不能出租。原、被告在国家行政法规颂推行将来,仍于1995年6月5日,以属违章建筑的房子为标的签订店面房子出租合同,违反了国家行政法规规定。经济合同法第7条规定: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合同为无效合同。法院判决原、被告1995年6月5日所签店面房子出租合同无效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