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职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员工;(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与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第三十二条规定,代理诉讼的律师,有权根据规定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有权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采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应当根据法律规定保密。
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根据规定查阅、复制本案庭审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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