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东方律师网

东方律师网

东方律师网 > 婚姻家庭 >

人民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的范围是什么?

www.qmyyt.com 2025-06-13 婚姻家庭

遗产管理人是依法对死者的遗产履行管理、处分、清算、清偿、分配等职责的人,并在管理过程中预防遗产遭受转移、隐藏、侵占、变卖等侵害行为。

依据民法典规定,可以担任遗产管理人的主体有三类人。一是由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指定的遗嘱实行人担任遗产管理人;二是由继承人担任遗产管理人,具体由继承人推选一个继承人担任遗产管理人或者由继承人一同担任遗产管理人;三是被继承生活前所在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可以担任继承人。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存在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人民法院也会在这类主体中指定遗产管理人。

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状况;

(三)采取必要手段预防遗产毁损、灭失;

(四)处置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五)根据遗嘱或者根据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六)推行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

Tags:

婚姻家庭热点
婚姻家庭知识
热门城市
安徽律师 北京律师 北海律师 长春律师 长沙律师 成都律师 大连律师 东莞律师 大理律师 福建律师 福州律师 广东律师 广西律师 贵州律师 贵阳律师 广州律师 河北律师 河南律师 湖北律师 湖南律师 海南律师 合肥律师 杭州律师 吉林律师 江苏律师 江西律师 昆明律师 辽宁律师 兰州律师 宁夏律师 南京律师 南宁律师 青海律师 上海律师 山西律师 山东律师 四川律师 陕西律师 沈阳律师 苏州律师 深圳律师 天津律师 唐山律师 无锡律师 威海律师 武汉律师 厦门律师 西安律师 云南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