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管理人是依法对死者的遗产履行管理、处分、清算、清偿、分配等职责的人,并在管理过程中预防遗产遭受转移、隐藏、侵占、变卖等侵害行为。
依据民法典规定,可以担任遗产管理人的主体有三类人。一是由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指定的遗嘱实行人担任遗产管理人;二是由继承人担任遗产管理人,具体由继承人推选一个继承人担任遗产管理人或者由继承人一同担任遗产管理人;三是被继承生活前所在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可以担任继承人。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存在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人民法院也会在这类主体中指定遗产管理人。
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状况;
(三)采取必要手段预防遗产毁损、灭失;
(四)处置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五)根据遗嘱或者根据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六)推行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