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不少企业顾客在问有关商业秘密方面的各种问题,在回答这类问题之前,需要要先回答一个问题,那就是,什么是商业秘密?
其实法律对商业秘密是有规定的,国内《反不正当角逐法》第九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了解、具备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手段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据此,商业秘密又可细分为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两类。
法律上对商业秘密的概念是非常明确的,但仅仅根据《反不正当角逐法》第九条的规定,在商业秘密保护的实质操作中是又没法进行的。
有的地方的法院在案例中已经对商业秘密划定了较为详尽的范围,依据这类法院的案例,商业秘密中的技术信息包含完整的技术策略、开发过程中的阶段性技术成就与获得的有价值的技术数据与针对技术问题的技术秘诀;商业秘密中的经营信息,包含经营方案、管理秘诀、顾客名单、进货渠道情报、投标标底等信息。
同时,在行政管理层面,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修正)》规定,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含设计、程序、商品配方、制作工艺、做法、管理秘诀、顾客名单、进货渠道情报、产销方案、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原国家科委在《关于加大科技职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建议》第二条中规定:本单位所拥有些技术秘密,是由单位研制开发或者以其他合法方法学会的、未公开的、能给单位带来经济利益或角逐优势,具备实用性且本单位采取了保密手段的技术信息,包含但不限于设计图纸(含草图),试验结果和试验记录、工艺、配方、样品、数据、计算机程序等等。技术信息可以是有特定的完整的技术内容,构成一项商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的技术策略,也可以是某一商品、工艺、材料等技术或商品中的部分技术要点。
根据上面的案例和规定,技术信息指的是不为公众所了解的、具备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手段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的技术种类信息,大家一般说的商业秘密指的就是技术信息(秘密)。技术信息是制造业的生命线,技术信息主要表现为商品配方(最容易见到)、制作工艺、办法(次最容易见到)、工艺设计、工艺加工程序等。经营信息指的是不为公众所了解、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备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手段的(企业)运行方面的信息,是仅次于技术信息的一种商业秘密。
什么是商业秘密?
《反不正当角逐法》第九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了解、具备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手段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设计资料、程序代码、商品配方(辣酱的配方)、制作工艺(中药制作)、做法、管理秘诀、顾客名单、进货渠道情报、产销方案、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都可以是商业秘密。
但,当维权时,哪个倡导哪个举证,就需要从那三点(非公知的、能带来钱的、采取了保密手段的)来证明我们的东西是商业秘密。
那样,“采取保密手段”,就是需要从管理上入手了,企业可以如此做:
1、拟定保密规章规范,告知职员,明确什么文件或资料适用该规范,而且可以分设材料密级,什么人具备保密义务。
特别对于计算机企业,核心代码哪个能接触,与拷贝记录,都需要留有痕迹。
有些商业特务会在入职,然后拷贝完代码就辞职。
2、全体职工大会上或技术会议上,针对具体的技术秘密提出保密需要,并形成书面文件,由参会职员签字。
这点非常重要,我有一个顾客,在产品开发阶段,招聘了一个女博士来参与,在参加了几次原型机的讨论后,女博士要公司股份,我顾客当然不给,于是这个女博士非常快辞职。
过了半年后,顾客发现女博士申请了专利,就是她知道的原型机的原理,当然对我顾客导致了妨碍。
我建议顾客打专利权属官司,把专利拿回来,女博士的专利是窃取的公司技术,申请权应是公司。但,新创企业,公司管理不规范,在商品内部研讨会上,并没会议记录和职员签字,没办法证明女博士参与了产品开发。
不能已,只得走了第二种策略,无效该专利,最后无效成功。大家口审时,女博士很嚣张,进行人身攻击,真是什么人做什么事儿。
3、对涉及技术秘密的场合和职员拟定严格的技术秘密借阅规范,与可接触技术秘密的职员签订保密协议,明确有关权利与义务。
在劳动合同中可以设置保密条约,对核心技术职员,还可以单独签订保密协议。
有了以上三点,在面对企业受损时,才能有效借助法律的武器保障我们的合法权益。
商业秘密法主要规定了两种救济办法,即禁令和损害赔偿。因为商业秘密“一旦丧失就永远丧失”的特质,只有获得禁令救济,即禁止侵权人或者潜在的侵权人披露或者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权利人才能保住商业秘密,因此禁令是商业秘密侵权案中非常重要的救济方法。
注:损害赔偿为普通法上的救济方法,禁令则是衡平法上的弥补手段。
普通法的救济是面向过去的,它需要侵权者就业已导致的、可以以资金计算的损失向原告赔偿;而衡平法上的救济则面向将来,即通过禁止或者强制被告为某种行为以阻止其在以后给原告导致损失,具体形式有实质履行和禁令两种,实质履行一般适用于违约责任,禁令则针对侵权案件。
商业秘密需要拥有下列要件才能构成:
(1)不为公众所了解。不为公众所了解,是指该信息是不可以从公开途径直接获得的。但凡已为公众周知或公用的通用技术和经营办法等,都不是商业秘密的范畴。
(2)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手段。作为商业秘密要得到法律的保护,权利人需要采取肯定的保密手段,使别人没办法通过非正当的渠道和方法获得该秘密。保密手段可以是规范上的保密手段,如签订保密合同(订立保密协议)、拟定保密规范、在保密资料上加印“机密”、“保密”之类的字样、限制文件的发放范围和数目、加大保密教育,等等;也可以是物理手段,如隔离机器设施、加大门卫、为资料上锁等等。
(3)具备实用性并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备实用性并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是指该信息具备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角逐优势。可应用性指商业秘密作为切实可行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需要达到肯定的水平,可以用于解决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现实问题。确定性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可以界定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比如,可以说明商业秘密由什么信息组成,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该信息与有关信息之间有什么区别,怎么样将信息付诸推行。
商业秘密的特点
非公开性
商业秘密是企业的核心竞争优势,一般不对姥爷开;而专利权等其它常识产权都是公开的。
非排他性
商业秘密一般不具备排他性,即若其它公司以合法方法获得了同一商业秘密内容,那样该公司同样成为该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商业秘密拥有者没办法阻止另一个拥有者用、出售该商业秘密。
利益有关
商业秘密是企业的核心竞争优势,一般能为企业在激烈的市场角逐中获得优势,进而给商业秘密的拥有者带来利益。
期限保护
商业秘密的保护工作由权利人自行承担,因而商业秘密的保护期不是法定的,而是由权利人自行决定。假如权利人觉得该商业秘密价值大,使用得力的保护手段,商业秘密则可以守旧很久。
竞业限制协议影响我更好的进步,如何解决?
第一要断定这份竞业限制协议是不是有效。竞业限制协议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劳动合同法规定,竞业限制的对象是高管、高级技术职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假如你只不过普通职员,根本没办法接触到企业的核心秘密,那样你就不是竞业限制的适格主体,协议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无效的。
若是有效协议,签署了就应当遵守。违反竞业限制协议,要承担赔偿原公司高额违约金的风险。而且,你想入职的新公司,非常可能在背调时做竞业协议的排查,你签的竞业协议会是跳槽时的潜在风险。
你可以选择继续留在原公司,或者拿一笔补偿金暂时从事其他行业。补偿金的合理数额应该是你薪资的30%左右,你也可以跟公司协商提升。
辞职后,公司三个月不支付你竞业补偿金,你可以选择解除竞业协议。解除协议,最好通过书面或者邮件的形式公告原公司。只须解除公告送达,你就能入职原本遭到限制、有角逐关系的公司。
假如你特别期望去对手公司工作,就要知道原公司有没监控职员违反竞业协议的手段,并做好承担违约金的心理筹备,充分权衡利弊再做出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