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公司与**集装箱运输股份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案情介绍
原告:**欧美进出口公司。
被告:**集装箱运输股份公司
原告诉称:原告与**人工智能G,LLC公司签订进口卫生纸切边合同,**人工智能G,LLC公司向被告订舱出运货物,货到目的港后,原告提货时发现货物与合同约定不符,实为化纤废料。
原告依据交易合同的约定,向中国银行青岛分行申请开立了以**人工智能G,LLC为受益人、有效期为12日的不可撤销90天信用证。依据信用证条约规定,最后的装船期为十月5日。
10月28日原告才被告知货运抵天津港。原告怀疑被告倒签提单。庭审中原告将诉因变更为被告预借提单。原告觉得,被告预借提单的行为给发货人**人工智能G,LLC公司提供了发出与合同不符货物的机会。因为被告帮助发货人伪造装船提单日期,使发货人恶意换货的欺诈行为得逞,使原告蒙受重大经济损失,因此提起诉讼。
被告在庭审中答辩称:被告签发的539551号正本提单是多式联运提单,符合多式联运提单在接收货物后签发提单的特征;提单约定的运输方法为IPICY-CY,且由托运人装箱点数施封,原告收到与提单记载不符的货物,实为托运人的欺诈行为,与承运人无关;被告忠实履行了运输义务,原告所称的预借提单没法律依据。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13日原告作为买方与**人工智能G,LLC公司签订进口卫生纸切边合同,双方约定,价格为CIF中国天津新港,总价款51000USD,支付方法:不可撤销90天信用证。起运港芝加哥,目的港天津港。由**人工智能G,LLC公司负责订舱。
9月17日原告向中国银行青岛分行申请开立了以**人工智能G,LLC为受益人、有效期为12日的不可撤销90天信用证。依据信用证条约规定,最后的装船期为十月5日。
10月5日被告作为承运人签发了提单,提单载明:托运人人工智能G,LLC;收货人凭指示;接货地伊利诺州芝加哥;承运船舶新秦皇岛00040航次;装货港加州洛杉矶;卸货钢中国天津;运输方法IPICY-CY;提单签发日期和地址伊利诺州芝加哥5日。“新秦皇岛”轮十月2日抵洛杉矶锚地,十月6日开始装货,十月9日0245时装货完毕离开洛杉矶港,十月20日抵达上海港,原告货物转“国-泰”轮于十月27日运抵天津港。
另查明,原告在十月19日到银行承兑并拿到提单,后发现缺少CCIC商检证书,根据国家进口废纸规定,没出运港的CCIC商检证书货物不可以在目的港通关。原告于十月29日向天津CCIC申请补办CCIC商检证书,天津CCIC检验结果是该批货物主要为无纺布,其他为木浆和高分子吸收体。上述货物不符合中国环境保护标准的规定,国内海关责令货主退运该批货物,不准许该批货物入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