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情介绍
1993年5月,中国A公司与美国B公司签订了一项交易合同。双方约定:美国B公司向中国A公司供应一批机床,而且中国A公司明确告诉美国B公司:这批机床将转口土耳其,并在土耳其用。交货的地址为中国A公司所在地。若发生争议,选择美国法院为管辖法院。合同签订将来,在履行过程中,因为某种缘由,这批机床并未转销到土耳其,而是转销到意大利。一位意大利生产厂家发现该批机床的制造工艺侵有其两项专利权,故需要中国A公司停止在乎大利销售这批机床,并需要损害赔偿。后据调查,这批机床确实侵有意大利生产厂家的两项专利,这两项专利均是在乎大利批准注册的,同时,其中有一项专利还在中国批准注册。中国A公司准时将此状况公告美国B公司,并需要其承担违约责任。美国B公司以其在订立合同时并不了解该批机床转口到意大利为由,拒绝承担违约责任。在协商未果的状况下,中国A公司于是在中国法院向美国B公司提起违约之诉,并需要美国B公司赔偿损失。
2、案情剖析
1、辨别问题。
本案争议涉及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从本案的事实来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为中国A公司,另一方当事人为美国B公司。因此,将该合同辨别为国际货物交易合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是国际货物交易合同纠纷。
2、管辖权问题。
在本案之中,原告中国A公司与被告美国B公司在争议发生之前,已经约定若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到美国法院起诉。依据国内民诉法第244条之规定:"涉外合同或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质联系的地址的法院管辖。"从国内法律的角度来看,美国法院是有管辖权的。在本案之中,原告中国A公司向中国法院起诉,中国法院是不是拥有管辖权,因此,有必要对该问题进行剖析。依据国内民诉法第243条之规定:"因合同或其他财产纠纷,对在中国范围内没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假如合同在中国范围内签定或履行,……可以由合同的签定地、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从本案来看,交货地址为原告中国A公司所在地,A公司所在地也就是本案合同履行地。该纠纷是合同纠纷,并且美国B公司在国内没营业地。因此,根据国内的法律,中国A公司向中国法院起诉,中国法院应有管辖权。
如此一来,美国法院与中国法院对该案都有管辖权。
应看是不是存在中美双方都参加的有关管辖权方面的国际公约,而现在没有中国和美国都参加的有关决解决管辖权冲突的国际公约。第二,应看国内与美国之间是不是存在有关解决管辖权冲突方面的双边条款存在。这不只在当时没有,而且到目前也没有。再看国内国内有关规定。从1992年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对《中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讲解第306条之规定:"中国人民法院与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的,而另一方当事人向中国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因此,可以看出在外国法院和国内法院都有管辖权的状况下,也就是说存在平行管辖的状况下,若一方当事人向国内法院起诉的,大家国家是支持中国法院进行管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