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对离婚案件的判案标准
1、怎么样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不是准予离婚的规范
(一)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1、首次起诉离婚,被告表示不认可离婚,没原则性矛盾,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的;
2、正在下岗待业的职工,他们因另一方下岗,经济困难首次起诉离婚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别人同居的;
2、推行家庭暴力或虐待、丢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一方被宣告失踪的;
6、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点或其他缘由不可以发生性行为,且很难治愈的;
7、结婚以前缺少知道,草率结婚,结婚以后未打造起夫妻感情,很难一同生活的;
8、结婚以前隐瞒精神病,结婚以后经治不愈,或者结婚以前了解他们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一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9、一方欺骗他们,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10、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11、包办、交易婚姻,结婚以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一同生活多年,但确未打造起夫妻感情的;
12、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结婚以后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13、一方与别人通奸、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他们不认可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结婚以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14、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紧急伤害夫妻感情的。
15、被诉方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故不到庭,且没提出书面答辩建议,经依法缺席开庭审理,请求方离婚态度坚决,可以判决离婚。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