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大家一块学习《中国民法典》关于遗嘱的法律规定。民法典继承编规定,遗嘱的形式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
1、自书遗嘱
自书遗嘱应当符合以下需要:
(1)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的全部内容。自书遗嘱需要由遗嘱人亲自书写,不可以让别人代写,而且还只能由遗嘱人用笔将它意思记录下来。遗嘱的书写语言,可以使用国内通用的汉语,也可以使用少数民族语言,还可以使用外国语言,只须字迹了解、意思完整、用词准确即可。
(2)须是遗嘱人关于其死亡后财产处分的真实意思表示。
(3)须由遗嘱人签名。
(4)须注明年、月、日。自书遗嘱中需要注明设立遗嘱的时间,而且需要是年、月、日齐备,遗嘱中未注明日期的,或者所注的日期不具体的,如只注明年、月,而未写日,遗嘱都不可以有效。
(5)增删或涂改时须签名并注明时间。自书遗嘱关系到遗产的处置,如遗嘱人对自书遗嘱进行涂改、增删时,也须于涂改、增删处签名并注明时间。不然,其涂改、增删的内容无效。
法条链接:《中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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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书遗嘱
代书遗嘱须符合以下需要:
(1)须由遗嘱人口授遗嘱内容,并由一个见证人代书。
从理论上其需要由遗嘱人亲自进行,不允许别人代理。但在遗嘱人无文字书写能力或因特别缘由而不可以亲笔书写遗嘱时,为保护其遗嘱自由,法律允许代书遗嘱的存在。
(2)须有两人以上在场见证。代书遗嘱作为非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的遗嘱,其是不是为遗嘱人真实意思的反映,需要有相应手段作保证。
(3)须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在遗嘱上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在实践中,存在着遗嘱人如确实是不会书写自己名字的,可用捺印或者盖章方法代替签名,但遗嘱的见证人、可以书写名字的遗嘱人须在遗嘱上签名而不可以以捺印或盖章方法代签名。
法条链接:《中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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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遗嘱
原《继承法》没规定打印遗嘱这种遗嘱形式,因而在司法实践中对打印遗嘱的效力存在较多争议,有些觉得是自书遗嘱,有些觉得是代书遗嘱,其实都不准确。鉴于打印遗嘱应用的常见性,民法典新增打印遗嘱是法定的遗嘱形式,符合条件的,应当确认其法律效力。
打印遗嘱有效的要件是:
(1)遗嘱为电脑制作、打印机打印出来的文本形式。
(2)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在打印遗嘱文本的每一页都签名。
(3)遗嘱人在遗嘱文本的每一页都签名。
(4)最后注明年、月、日。在打印遗嘱的末页,应以签字的形式注明遗嘱设立的年、月、日。
法条链接:《中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4、录音录像遗嘱
录音录像遗嘱,是民法典新增新型的遗嘱方法,国内原《继承法》所规定的录音遗嘱的进一步扩展。
录音录像遗嘱应当符合下列要件:
(1)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2)须由遗嘱人亲自叙述遗嘱的内容。
(3)须遗嘱人、见证人或有关视听资料封存,并签名、注明日期。
(4)须当众开启录音录像遗嘱,在继承开始后,在参加制作遗嘱的见证人和全体继承人到场的状况下,当众启封,维护录音录像遗嘱的真实性。
法条链接:《中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名字或者肖像,与年、月、日。
5、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须拥有以下条件:
(1)须遗嘱人处于危急状况下,不可以以其他方法设立遗嘱。危急状况,是指遗嘱生活命垂危、在战争中或者发买卖外灾害,随时都有生命危险,而来不及或无条件设立其他形式遗嘱的状况。假如遗嘱人不处于危急状况下,可以通过自书、代书、公证等其他的方法设立遗嘱,则无适用口头遗嘱的空间,即便遗嘱人立了口头遗嘱,该口头遗嘱也无效。
(2)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3)须没有危急状况解除后遗嘱人可以借助其他形式立遗嘱的情形。
法条链接:《中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状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状况消除后,遗嘱人可以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本条没明确在危急状况解除后,遗嘱人应于多久内另立遗嘱,即没规定口头遗嘱的有效期间。口头遗嘱属遗嘱的浅易方法,是在不能已时用,因而设立有效期间十分必要。一般觉得在危急状况解除后,遗嘱人应于3个月内用书面或者录音、录像等方法设立遗嘱。假如遗嘱人于危急状况解除后不足3个月内未另立遗嘱而死亡的,应当承认其所立的口头遗嘱。假如遗嘱人于危急状况解除后3个月后仍未设立其他形式遗嘱的,则对其所立的口头遗嘱不予认同。
6、公证遗嘱
公证遗嘱的办理须符合的需要是:
(1)须由遗嘱人亲自申办。
(2)须于公证员面前亲自书写遗嘱或者口授遗嘱。
(3)须公证员遵守回避的规定。
(4)须公证员依法作出公证。
法条链接:《中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其他
引使用方法条
《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