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且不以提起离婚诉讼为条件。
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律依据:
1. 当事人的陈述;2. 公安机关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3. 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讯问笔录、询问笔录、接警记录、报警回执等;4. 被申请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等;5. 记录家庭暴力发生或解决过程等视听资料;6. 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或者近亲属之间的电话录音、短信、即时通讯信息、邮件等;7. 医疗机构诊疗记录;8. 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所在单位、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反家暴社会公益机构等单位收到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记录;9. 未成年子女提供的与其年龄、智商相适应的证言或者亲友、邻居等其他证人证言;10.伤情鉴别建议;11.其他可以证明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证据。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
引使用方法条
《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