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以后将结婚以前房地产供应后再购房,且一同还贷的房子在离婚时的处置
案情介绍:
张海与李兰在上海长宁区民政局登记结婚,结婚以后无子。
张海以自己名义贷款购A房一处,首付20万,贷款15万,份获得产权证。A房月还贷元。
,张海将A房供应,得售房款100万元,冲减贷款余额本金10万元,实质得房款90万元。
,张海将售A房得款90万元作为首付,再在上海长宁区购买B房一处,B房首付款90万元,贷款200万,月还款10000元。
,张海向上海某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李兰赞同离婚,但需要分割B房。
争议焦点:
本案系争B房,李兰是不是有权分割系本案争议焦点。
原告张海觉得:
B房购房款系原告结婚以前A房供应款所得,且产权证也记载在原告一人名下,被告无权分割。原告赞同支付被告结婚以后一同还贷款的一半作为补偿。
被告李兰觉得:
B房系原告在结婚以后购得,且产权获得在结婚以后。B房虽大多数为原告出资,但被告曾参与A房还贷,原告供应A房款中有被告的份额。现原告用A房售房款购B房,应作为一同财产分割。
一审法院审理:
上海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觉得,B房虽为原告结婚以前购房A房的供应款购得,但A房被告也参与还贷,故对A房理应享有权益。原告购买B房房款中,包括A房的夫妻一同还贷与一同还贷的增值部分。现双方赞同将B房做价300万元本院予以确认,离结婚以后B房由原告所有,剩余贷款200万元由原告承担,原告一次性向被告支付房子折价款40万元。
二审法院审理:
原告张海不服一审法院判决,遂将案件上诉于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原告一次性向被告支付20万元,房地产归原告,双方无其它争议,法院据此调解书结案。
律师剖析:
作为原告即上诉人张海的代理人,贾明军、王冰律师出庭应诉。在庭审的过程中,大家的主要看法有以下几个方面:
其1、系争房地产A房为张海个人物权。
依据7日,上海高级人民法院沪高法民一[2004]25号文件即《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讲解的解答》规定,夫妻一方结婚以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子,结婚以后夫妻一同清偿贷款,在离婚诉讼中怎么样处置的回复中指出,“夫妻一方结婚以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子,并按揭贷款,房地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子仍为其个人财产。同样,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结婚以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子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子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贷款中是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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