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以前赠与的房地产(房子)协议是不是有效
结婚以前的房地产赠与总是都附有某些条件,判断结婚以前的房地产赠与协议是不是有效,重点在于协议所附条件是不是收获。假如条件没收获,则双方所签订的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因而没办法实质履行。
一般而言,赠与合同原则上是实践性合同,诺成性合同为例外。即具备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为诺成性合同;其余的赠与合同为实践性合同。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与结婚以前财产归各自所有、部分一同所有。约定应使用书面形式。结婚以前财产公证是指公证机关依法对将要结婚的男女双方,就各自结婚以前财产和债务的范围、权利归属问题所达成的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当事人对合同条约的理解存在争议的,应当根据合同所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约、合同的目的、买卖习惯与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约的真实意思。
在结婚以前房地产赠与纠纷案件中,总是也会出现协议经过公证的现象。但并不是公证后的结婚以前房地产赠与协议都生效。由于,结婚以前房地产的赠与一般是附有某些条件的。譬如,为了双方能结婚一块生活,等等。假如出现男女一方在结婚以前赠与了房地产给另一方,并办理了公证,而后来因为种种缘由双方未能登记结婚,那样,只须有证据能证明该公证的协议附有登记结婚等条件,则结婚以前的房地产赠与协议可以认定为没生效而没办法实质履行;一方不能起诉需要他们出货赠与合同标的物并办理该房的产权过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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