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财产分配
《婚姻法》第十七条在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一同财产时作出明确规定后指出“夫妻对一同所有些财产,有平等的处置权。”
“夫妻对一同所有些财产,有平等的处置权”包括了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1、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只须是是夫妻一同财产,不论其对财产收益贡献的大小,夫妻双方均有平等的占有、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2、在夫妻离婚时,只须是是夫妻一同财产,对一同财产的分割的权利是均等的,但这绝不意味着平均分配,那样,离婚时夫妻一同财产的分割应依据什么进行呢?1、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一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置”,也就是说,离婚时夫妻对财产的分割,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进行,不可以由一方决定。
2、依《婚姻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可以歧视妇女,觉得妇女挣的少,应少分,在离婚分割夫妻一同财产时,应尊重妇女的权利,保护妇女权利。
3、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依据财产的具体状况,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4、给予补偿的原则。依《婚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帮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的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财产时,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可向另一方需要补偿,补偿是从分割后的财产中支付,分割的财产不足支付的,从其个人财产中补足。
5、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由一方的过错致使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提出婚姻损害赔偿。《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别人同居的
3)推行家庭暴力的;
4)虐待、丢弃家庭成员的。
分割夫妻一同财产,双方在协议时应同时对债权债务进行分割,不能因离婚而损害别人和国家、集体的利益,这不止是法律的规定,也是道德的需要,每一个公民都应自觉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