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家庭收入已不单单是薪资条上的数字了,像股权、经营权与常识产权中财产性收益,在不少家庭已不鲜见。因而,离婚案件财产纠纷愈加复杂。伴随国内社会经济进步,婚姻家庭范围里的财产情况发生了非常大变化,离婚案件中的财产纠纷愈加复杂,财产类型、财产争执标的额和过去不可同日而语,在有些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中,夫妻财产数额达几千万元甚至上亿元。当夫妻感情破裂时,对财产的争执总是寸金不让。“感情没了,后面的事就冷漠得像一场阴谋”,其实这也是意料之中的事情。怎么样正确处置离婚案件中的财产纠纷,涉及到一些财产收益的法律确定,和当事人的经济利益。
目前,不少夫妻为防止法庭上的“唇枪舌剑”,想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特别是新的《婚姻登记条例》今年十月1日推行,自愿离婚的双方当事人,不需要再尴尬地找单位开证明,离婚登记将会成为更多人的选择。但问题是,有些人在登记离结婚以后,不主动履行离婚协议,或拿到离婚证后又对财产分割问题反悔。
譬如,有些当事人在登记离婚时,约定房子由一方居住,另一方在三个月内搬出。可离结婚以后另一方却“按兵不动”,迟迟不愿按协议履行。遇见这样的情况,一方当事人可依据在婚姻登记机关达成的协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签订协议并不是儿戏,通常情况下,法院会觉得协议具备法律效力,由此断定双方履行协议。
还有一种状况,当初离婚登记时无怨无悔达成了财产分割协议,譬如有些人为了尽快离婚,表示想舍弃所有些财产。离结婚以后却反悔了,越想心里越不平衡,于是向法院起诉需要重新分割财产。针对这样的情况,该司法讲解规定:“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并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的,就财产分割问题达成的协议,是民事合同。离结婚以后一年内一方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需要重新分割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经审理未发现离婚分割财产有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行为的,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驳回。”
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第一将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定位为民事合同。既然是民事合同,对双方就有肯定的约束力,不可以随意反悔;第二规定了时间限制,限于离结婚以后一年内,超越这个时间则不予保护;最后规定了支持当事人需要重新分割财产诉讼请求的几种状况,即离婚分割财产有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行为,除此以外,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也就是说,重新分割财产的条件是比较严格的,况且对“欺诈、胁迫、重大误解”行为的举证也比较困难。故当事人在登记离婚时,对财产的处置上,要了解一旦在协议上签了字,协议就有了法律效力,所以订协议要三思而后行,切忌一时意气用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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