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置房应该写哪个的名字
安置房应该写哪个的名字,主要取决于拆迁合同中约定的产权人,一般情况下,安置房会写户主的名字,但这一常规做法并不是绝对,而是需要依据拆迁合同中的具体约定进行调整。
1.假如拆迁合同中明确约定产权人为户主本人,那样说明该房子为房主个人所有,安置房自然可以写户主的名字。
2.假如合同中约定产权人为房子所有人,那样房子就是一同共有房地产,代表所有家庭成员均享有房子的安置权益,对房子财产拥有平等的所有权。
在这样的情况下,所有人的名字都可以在安置房的房地产本上体现,以确保公平适当的分配。
2、安置房地产权归属规定
法律快车提醒,关于安置房的产权归属,国内法律有着明确的规定。
1.拆迁安置房子作为因城市规划和土地开发等需要而对被拆迁房子所有人进行补偿的一种形式,其产权归属应当依据拆迁合同和有关法律条约来确定。
2.假如拆迁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产权归属,那样应当遵循合同约定;假如合同中没明确约定,或者约定不清楚,那样就需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裁决。
3.对于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而建造的配套产品房或配购的中底价产品房,与因房地产开发等原因而动拆迁的安置房,其产权归属也有着不一样的规定。
3、拆迁安置房的种类及特征
拆迁安置房主要分为两大类:
1.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居民而建造的配套产品房或配购的中底价产品房。这种安置房的特征在于,虽然房子产权是个人所有,但在获得所有权的5年之内不可以上市买卖。
2.因房地产开发等原因而动拆迁,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渠道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底价位产品房。这种安置房与市场价格相比具备肯定的打折性,旨在减轻被拆迁人的经济负担。
同时,农村区域的土地被征收时,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用人也可以获得相应的补偿。补偿金额的具体确定需要结合已经公布的补偿标准来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