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某以有关品牌代购自称,在小红书APP发布低打折打折广告。张某、胡某等人分别通过该APP添加崔某微信,崔某以新款低打折供应产品给张某、胡某等人,并承诺签收后不认可可以退款。
2022年1月至3月,张某在崔某处购买各类服装、箱包等共计41761元,直至2022年5月6日,张某未收到崔某提供的任何产品。
崔某在线签订协议书一份,承诺5月底不可以发货就将欠款归还,但崔某未能提供产品,也未归还款项。
2022年5、6月份,胡某等分别将货款汇至崔某提供的支付宝账户,但崔某给胡某所发货物以次充好、货不相符,胡某拒收后,崔某承诺退款但未能退款。
张某、胡某等诉讼需要崔某退还货款并赔偿利息损失。
海安法院经审理觉得,本案系信息互联网交易合同纠纷。张某、胡某等人通过线上向崔某购买有关产品,并按需要支付相应价款,虽然双方没签订有关合同或者协议,但双方之间已形成事实上的信息互联网交易合同,该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现崔某在收款后未能按约履行供货义务,已经构成违约,张某、胡某有权需要崔某退还相应货款。遂判决崔某退还张某、胡某等人货款及利息损失。
随着信息互联网技术进步和广泛应用,各大电子商务平台纷纷涌现,互联网购物以其跨越时空壁垒的独特优势,成为了日常一种要紧买卖方法。
为在法律层面更好地回话电商的迅猛进步,《民法典》从网上购物合同的属性、成立时间、成立地址,不同标的物种类、出货方法等方面对网上购物合同作出了明确规定。为互联网合同订立及履行中产生的有关纠纷提供了相应的判断标准。
本案系信息互联网交易合同纠纷,原告通过线上向被告购买有关产品,并按需要支付相应价款。虽然双方没签订有关合同或者协议,但双方之间已形成事实上的信息互联网交易合同,该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