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自愿舍弃承诺书》《析产协议书》中内容并未约定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且女方诉请为协议无效,并不是协议未生效,故该项倡导不予支持。
诉讼请求
女方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自愿舍弃承诺书》、《析产协议书》无效。
一审察明
2022年5月6日,男方、女方签订《自愿舍弃承诺书》,《自愿舍弃承诺书》载明,男方爸爸妈妈现有房地产两处,分别坐落于北京大兴区青云店镇育才路南一条3号、北京大兴区青云店镇育才路29号。两处房地产坐落于青云店镇棚户区改造拆迁范围内。
2010年男方与女方结婚,结婚以后育有一子马某。男方、女方、马某三人均落户于北京大兴区青云店镇育才路南一条3号。现男方、女方及其子马某向男方爸爸妈妈承诺:上述两处房地产及以后此房地产无论以何种方法进行拆迁安置补偿,拆迁所得房地产、款项及其他补偿男方、女方、马某自愿且完全舍弃。所有财产资产由男方爸爸妈妈自主持有及处置!特此承诺!本协议一式二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2022年5月6日,男方、女方签订《析产协议书》,《析产协议书》载明,男女双方系夫妻关系,于2010年12月11日登记结婚。现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协议内容均出于双方自愿,没有隐瞒、欺诈、胁迫的方法。对有关合法拥有些财产归属约定如下:婚姻财产范围及归属:经过男女双方一同清点和协商,对于双方婚姻财产约定如下:1、男女双方的结婚以后一同所有财产:经济适用房一套(注:未写明房子地方与建筑面积),房地产证上登记的名字为男女双姓方的名,因为当时双方无力支付购房款,实质购房款是从男方姐姐马某1处借款购置且一直未偿还。女方自愿舍弃房子所有权,配合男方到该房子的登记主管部门进行财产变更登记,变更登记前,购房时欠款为一同债务,变更登记为男方后,购房欠款由男方负责偿还。2、凡属男女双方分别用、管理的其它财产包含私人用品,用具,衣物、床上用品、家电、各自名下的存款、股票、债券、公积金、社保基金、商业保险金、等归各自所有。4、双方为打造家庭一同购置的财产归女方所有。双方由于履行协议发生争议,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加以解决。本协议一式二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觉得,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他们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倡导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考虑到《自愿舍弃承诺书》《析产协议书》的签订时间、签订人及所涉及的主体等原因,可知二者存在紧密联系,故适合在本案中一并审察。
由于在案证明并未显示《自愿舍弃承诺书》《析产协议书》存在违反《中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之情形,故女方的第一项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女方在代理建议中称其签订《自愿舍弃承诺书》《析产协议书》时遭到了男方的胁迫和欺诈,即使没胁迫与欺诈,涉案的《自愿舍弃承诺书》其觉得是事实性的赠与,其在未拆迁即权利未舍弃、未赠与时有权撤回。法院觉得由于受胁迫、受欺诈及倡导撤销赠与的请求权基础各不相同,且与本案并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故本案中不适合审察并处置。
据此,一审法院于2023年3月30日判决:驳回女方的全部诉讼请求。
上诉建议
女方上诉事实与理由:
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
1.《自愿舍弃承诺书》、《析产协议书》的签订背景是我不断遭到不法侵害的背景下签订的。我在一审过程中已经向法庭提供录像证据、录音证据证明,涉案的两份协议是我住宅安宁权、人身安全、财产权益等合法权益人身权益遭到不断侵害将来,我不堪忍受男方的各种殴打、断电、骚扰祖爸爸妈妈等侵害的状况下,为可以与男方离婚逃离男方的侵害的背景下的被迫选择。
2.我赞同签订《自愿舍弃承诺书》、《析产协议书》是以男方赞同并立刻办理离婚登记及婚生子马某抚养权归我为条件。我已经提供真实性被认同的录音证据,证明我是在男方承诺不再侵害我并与我办理离婚登记,同时舍弃马某抚养权的首要条件下在男方筹备的涉案协议上签字的。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涉案协议的签订背景是不是具备欺诈、胁迫,是不是是以离婚为首要条件。然而,在一审的判决中,认定事实部分仅就我与男方的身份关系、《自愿舍弃承诺书》、《析产协议书》中的协议内容做出罗列,与争议焦点有关证据未做任何评价。在判决书“本院觉得”部分,模糊的陈述“以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他们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对纠纷有关的事实没明确论断,对双方的证据也没是不是采信的评价。我觉得一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或没认定。
2、一审法律适用错误。
1.我人身安全被侵害且其他合法权益不断遭到侵害的状况下,签署的涉案协议,这不是遭到胁迫是什么?
2.男方以办理离婚并将婚生子马某的抚养权给我为条件诱骗我签订协议后又反悔不离婚的行为,不是欺诈又是什么?
3.《中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篇的讲解(一)第六十九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与债务处置协议,假如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与债务处置协议没生效,并依据实质状况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我提供的录音证据可以证明《自愿舍弃承诺书》、《析产协议书》是我与男方在协议离婚为条件签订的,而男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因此一审法院应当认定涉案的两份协议没生效。本案一审判决还有一处明显错误,案外人马某的权益,马某系未成年人,其应有或者可期待的权益我与男方均不可以侵害,即均不可以代表马某舍弃其权益,即使不是专业的法律工作者,对这个问题也是明确了解的。不知一审法院为什么这样践踏法律的尊严,而以偏概全的驳回了我的请求,认定涉案的两份协议有效。
男方、男方爸爸、男方妈妈辩称,赞同一审判决,不认可女方的上诉请求和理由。
二审判决
双方当事人对一审察明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二审审理中,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觉得:本案中,女方倡导其签订的《自愿舍弃承诺书》《析产协议书》无效,理由为:
1.上述协议系女方被欺诈、胁迫的情形下签订。一方以欺诈方法,使他们在违背真实意思的状况下推行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方法,使他们在违背真实意思的状况下推行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女方未能就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第二,即便存在被欺诈、胁迫等情形,上述协议并不是无效,仅为可撤销协议,故女方的该项倡导,本院不予支持;
2.上述协议为女方与男方以协议离婚为条件签订的,而男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因此应当认定上述两份协议没生效。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与债务处置协议,假如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与债务处置协议没生效,并依据实质状况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本案中,上述协议中内容并未约定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且女方诉请为协议无效,并不是协议未生效,故女方的该项倡导,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女方的全部诉讼请求,法律依据充分,本院予以保持。
综上所述,女方的上诉请求不可以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了解,适使用方法律正确,应予保持。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保持原判。
(2023)京02民终7154号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