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日,永丰县申请人邹某与被申请人涂某办理了结婚登记。结婚以后不久,邹某及其家人发现涂某有的行为不正常,到某医院诊治。申请人邹某起诉需要申请宣告婚姻无效。起诉之后,申请人邹某发现婚姻无效的证据即结婚以前被申请人涂某是不是有精神病证据不足。邹某在这样的情况下能否变更为离婚诉讼?
分歧:
一种建议为,要具体剖析,假如在开庭审理之前,由于实质上没进入庭审未适用特别程序。申请人以证据不足不申请宣告婚姻无效而变更为离婚诉讼应该可以。但诉状要重新送达,并给他们15天的答辩期。
若是已开庭审理不可以变更为离婚诉讼需要宣判。已开庭审理即已经适用特别程序。法院宣判后可告之另行起诉离婚诉讼。
另一种建议为,不可以变更为离婚诉讼。由于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是特别程序的案件。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讲解(一)规定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径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从这里可以看出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属一审终审判决,与离婚诉讼的二审终审判决在程序上存在非常大的差别。而从法院立案开始,就已经进入了程序。而且法律上的变更诉讼请求,变更应理解为在原有诉讼请求的基础上增加或降低部分诉讼请求。宣告婚姻无效与离婚根本是两种不一样的诉讼类型。
管见:
笔者赞同第二种看法。《中国婚姻法》对婚姻无效的几种情形作了明确特别规定。本案申请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原因是符合《中国婚姻法》规定第三项的规定“结婚以前有医学上觉得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结婚以后尚未治愈的”这种婚姻无效情形,即申请人觉得被申请人涂某及其家人结婚以前隐瞒了涂某患有不应当结婚的精神病,且目前尚未治愈。依据《中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倡导,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他们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倡导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而经庭审申请人提供的现有证据只能证明结婚以前、结婚以后被申请人存在行为上的不正常,但这种不正常是不是为精神病没有效证据证明。证明被申请人涂某结婚以前患有精神病的证据不足。申请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原因不成立,所以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陈敏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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