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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与滞纳金的不同之处

www.jxgczl.com 2025-05-21 合同纠纷

1、违约金与滞纳金的不同之处

违约金与滞纳金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定义:

1.滞纳金主要存在于行政法律范围中,它是因行政管理相对人未能履行如交税等法定交费义务而产生的。

相反,违约金则来自于合同法的范畴,是因合同一方违反合同约定,而向他们支付的具备赔偿性质的资金。

2.两者在强制性上存在显著差异。滞纳金具备法律强制性,其缴纳是法律义务,不容拒绝。

违约金则不拥有这种强制性,它是基于合同双方的约定而产生的,是不是支付与支付的金额均可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

3.两者发生的主体也不同。滞纳金一般发生在不平等的行政关系主体之间,如政府与公民之间。而违约金则发生在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如企业与个人之间,或企业与企业之间。

2、房子交易违约金的规定

在房子交易合同中,违约金的确定第一应遵循合同双方的约定。

1.假如合同中明确规定了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办法,那样在发生违约时,应根据合同规定实行。同时,假如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合同双方都有权请求法院依据实质状况进行适合调整。

2.在没明确约定的状况下,违约金的确定则应依据实质损失来衡量。通常来讲,违约金的数额不应超越因违约行为导致的实质损失的30%。

法律快车提醒,这一规定旨在平衡合同双方的利益,既保护守约方的合法权益,又防止违约金过高致使的利益失衡。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赋予了合同双方约定违约金的权利,并规定了违约金调整的原则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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