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虽然能在合同中自行约定合同解除事由,但为了促进合同关系的变动在双方当事人之间明确化、明确化,保障合同法律关系的安定状况,人民法院有权审察违约方的违约程度以认定合同是不是予以解除。因此,当事人关于在解除条件收获时合同不再履行的约定只不过赋予当事人解除合同的权利,但并不是解除事由实质发生时即可产生合同自动解除的法律成效。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
第47条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收获时,守约方以此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审察违约方的违约程度是不是显著轻微,是不是影响守约方合同目的达成,依据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合同应否解除。违约方的违约程度显著轻微,不影响守约方合同目的达成,守约方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反之,则依法予以支持。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满足某种条件时合同自动解除,当该条件收获时,能不承认定此合同不经公告他们即已解除?
答:合同解除是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要紧方法之一,是对合同效力状况的根本性改变。在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方法中,包含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与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合同的解除须由当事人为相应的意思表示,意图即在于使各方当事人对合同效力状况是不是发生根本性变化可以有明确的认识。是不是行使合同解除权,与依据何种事实和理由行使合同解除权,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倡导解除合同的,应当公告他们。合同自公告到达他们时解除;公告载明债务人在肯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公告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他们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其意在强调,当事人一方行使约定或法定的合同解除权时,应当向他们发出公告,作出明确意思表示。
该条虽未覆盖约定自动解除条件的情形,但出于促进合同关系的变动在双方当事人之间明确化、明确化的考量,若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满足条件时合同自动解除,不适合觉得该条件收获时,合同可以不经公告即解
引使用方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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