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女)与胡某1988年结婚,结婚以后因感情不合致使感情破裂,因为家庭财产的分割达不成协议,陈某起诉至法院。胡某的爸爸在其结婚以后不久因病过世了,留有4间房。胡某的妈妈也在陈某起诉离婚几天后病逝了,这类遗产的继承人除去胡某,就只有他的一个姐姐。现陈某需要离婚时将胡某可继承的房地产作为夫妻一同财产分得其中的一间房,遭到胡某的反对,且其已背着老婆找了他姐姐去公证处办理了遗产分割协议书,协议中写明胡某舍弃继承权。法院在审理本案中产生了分歧。
建议1、舍弃不舍弃继承权,是公民依法享有些民事权利。胡某舍弃我们的继承权自主自愿,法律对此又无其他规定,故其自行处分遗产的行为有效,不可以将它作为夫妻一同财产进行分割。其妻陈某亦无权强行需要分割。
建议2、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应是夫妻的一同财产,《婚姻法》第17条第1款第四项规定: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一同所有。
笔者赞同第一种建议,理由如下:
胡某舍弃继承是不是合法有效,这直接关系到其妻陈某在离婚时从夫妻一同财产中分得的份额的大小。《继承法》规定第2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舍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置前作出舍弃继承的表示。没表示的,视为同意继承。”陈某在起诉胡某提出离婚诉讼时,需要分割夫妻一同财产,而胡某作出舍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因为遗产未作处置,仍是在遗产处置前作出的意思表示,符合继承法的规定。该舍弃是不是有效,重点要看其舍弃继承的行为是不是违反了法律的规定。胡某舍弃继承虽然会对倡导予以分割的夫妻一同财产的多少会产生影响,但其处分的是我们的遗产继承权,没违反夫妻之间的法律义务。继承遗产不是老公对老婆应尽的法律义务。
但,假如陈某有证据证明胡某是为了怕老婆在离婚时分得自己从爸爸妈妈那儿继承的房地产,伪称舍弃继承权,然后又通过其他方法在离结婚以后取回了自己应得的那一份房地产的所有权,这种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避免法律行为是无效的,若有证据,陈某可以向法院倡导胡某舍弃继承行为属无效行为,并可以需要继承在与胡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按其应继承其爸爸妈妈一半的财产即两间房作为一同财产进行分割。
江西永修县人民法院:熊-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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