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细情况
2020年11月29日17时许,被告人刘某驾驶小轿车,由清流县某医院出发往宁化县城关方向行驶。行经宁化县某路段时,与其前方从右往左横过道路的被害人罗某某发生碰撞,导致罗某某当场死亡及汽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某开车离开。约4分钟后,被告人刘某开车在其同事叶某、谢某的陪同下返回现场,找到被害人罗某某,并由叶某报警,刘某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置。
交警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刘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1年1月29日,被告人刘某通过其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获得被害人家属刑事责任的谅解。
法院审理宁化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觉得,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交通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刘某交通肇事逃逸后短期内主动回到事故现场等候民警处置,且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可依法减轻处罚。
刘某案发后通过其家属主动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损害赔偿协议支付了全部赔偿款,并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综合考虑,对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被告人刘某对判决不服,向三明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三明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保持原判。
法官说法
依据《中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汽车驾驶员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本案中,刘某主观上明知事故已发生,客观上仍然推行了离开事故现场的行为,未准时停车救助伤者、保护现场、立即报案,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交通肇事逃逸既是对别人生命的漠视也是对自己利益最大的漠视。司机开车上路,需要遵纪守法,切勿存侥幸心理,一旦发买卖外事故,要准时报警,并保护好现场,抢救伤者,绝不可以一走了之。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妄图逃避法律处罚的逃逸行为,损人亦不利己,终将遭到法律的严惩。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道路交通安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