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债务加入规范
依据《民法典》第552条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公告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想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想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事实上是在债务转移的条文中间增加了债务加入规范,这是比较特殊的规定。债务转移和债务加入的本质有什么不同?债务转移是由原来的债务人变为新的债务人,此时需要经债权人赞同,转移后还须经过担保人赞同,担保人不认可,担保人将免责。而债务加入是原债务人没从原来的债权债务关系中退出来,其仍然要承担责任,只是加入了第二个债务人。所以债务加入与债务转移是不同的。要想债务转移,原债务人退出来,新债务人替换进来,这个时候必须要经债权人赞同。由于债务人直接决定债权人风险的大小。但债务加入无需债权人赞同,多一个还债的人只不过多一份保险。依据《民法典》第597条,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赞同,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赞同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对于保证人来讲,在债务转移的状况下,保证人只须不认可就免责了。但债务加入不同,债务加入是多一个债务人,保证人还要对原来的债务人承担保证责任。
4、债务清偿抵充规则
《民法典》第560条规定:“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类型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少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根据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根据债务比率履行。”事实上该条规定是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讲解(二)》[以下简称《合同法讲解(二)》]第20条①内容吸收进去了,在吸收的同时增加了第1款中的指定清偿,也就是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有多笔债务,在给付时可以明确地指定自己履行的是哪一笔债务。把权利先给了债务人,这个时候与后面的法定清偿顺序没关系,但这个表意需要是在清偿时的指定,譬如其转账给债权人1000万元款项的时候,注明这笔钱偿还的是所欠5000万元债务中的1000万元,那样这个指定就是有效的。而不可以在以后存在争议的时候,再挑选对债务人自己有利的某笔债务。假如没指定清偿,也没约定,产生争论了如何解决?《民法典》第560条第2款作了一种推定,债务人在清偿时未指定其履行的债务的,视为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债务都到期的,先履行没担保的债务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都没担保或者担保相等,先履行负担数额较大的债务;最后假如都相同的话,根据债务到期先后顺序;到期时间相同,按债务比率履行。总之是符合公平原则、兼顾双方权利保护的一个规范安排。当债务人对债权人的一笔债务中既有本金又有利息,又有达成债权的成本,怎么样充抵?依据《民法典》第561条的规定,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达成债权的有关成本,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根据下列顺序履行:(1)达成债权的有关成本;(2)利息;(3)主债务。该条规定也是吸收了《合同法讲解(二)》的内容。
引使用方法条
《民法典》第560条规定:“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类型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少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根据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根据债务比率履行。”第561条的规定,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达成债权的有关成本,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根据下列顺序履行:(1)达成债权的有关成本;(2)利息;(3)主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