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杯”足球赛事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角逐纠纷案——足球赛事直播节目作为类电影作品(视听作品)保护的断定。本案判决从国内参加的国际条款、著作权法基本理论和产业实践出发,对体 育赛事直播节目的性质、保护路径和方法进行了详细的论述。本案的审理、宣判 引起理论界、实务界和产业界的很大关注。
2009年4月20日,中国中央电视台(CCTV) 向原告某互联网公司出具授 权书,将涉案足球赛事直播节目通过信息互联网向公众传播、广播(包含但不限于 实时转播或延时转播)之权利授与原告在全世界范围内独占行使。原告作为上 述权利的独占被授权许可爱,可以以我们的名义对外倡导、行使上述权利。
2016 年6月11 日,被告某传媒技术公司通过其网站首页点击“2016法国欧洲杯” 字样后进入缓冲页面,缓冲结束后播放广告,广告结束后进入直播页面,直播页面 的标签显示为“欧洲杯直播1-好看的在线观看”,页面内容为被告直播节目页面。
被告确认,涉案赛事节目系源于CCTV 体育频道的节目信号,其在“智取法兰西”节目的录制过程中通过背景大屏幕的方法展示了涉案法国和罗马尼亚比赛 的上下半场比赛画面。双方当事人另确认,原告曾将它享有权利的“2014巴西世 界杯”足球比赛节目以普通许可方法许可被告通过互联网在其网站上播放,许可期 限为2个月,许可成本为4.000万元,折合每场比赛的授权价格约为65万元。原 告觉得被告的行为已紧急侵害了原告对涉案足球赛事节目的广播权或其他权利, 同时,被告的行为亦分流了本是原告网站的用户流量,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角逐。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成本。
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觉得,足球赛事直播节目作为连续画面的一 种是不是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其判断标准系独创性的有无而非独创性的高 低。被告以背景大屏幕的方法实时播出了涉案两场足球比赛节目的全部内容,该 背景大屏幕位居被告播出节目画面的中央且面积超越整体画面的三分之一,该种 用方法不只超出适合引用中“合理适度”的需要,也实质性替代了原告向有关 公众提供涉案足球赛事节目。被告的该种用方法与原告对涉案足球赛事节目 的正常用相冲突,同时亦会不合理地损害原告的正当利益,故被告的该种用 方法不符合《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 问题,在作品中适合引用别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的规定,不构成合理用,应当承 担相应的著作权侵权责任。综上,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万元及为制止 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开支15万元。宣判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保持原判。
文章来源: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著作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