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乘“网约顺风车”是公众平时出行的方法之一,在搭乘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怎么样选择倡导赔偿的相他们、法律关系至关要紧,选择侵权之诉或选择违约之诉,均是维护自己权益的方法。在司法实践中,经常见到的是选择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进行维权,但在遭遇交通事故后,因考虑到事故双方汽车存在未投保有关保险问题,担忧损失得不到全方位赔偿,而选择以合同关系向网约平台倡导赔偿责任,是一种新型案例。
顺风车不是一个法律定义,性质上应是私人小客车合乘,《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进步的指导建议》明确规定,合乘中用户不具备承运人的角色,汽车亦非营运汽车。虽合乘双方明显不符合运输合同的法律特点,但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司机负有将乘客安全送至目的地的义务、提供拥有安全性能的交通工具的义务等,也享有收取乘客成本的权利,乘客亦有相应的权利义务,故系普通的合同关系。
确定双方的合同关系之后,需进一步探讨乘车人的损失能否通过平台投保的公众责任保险予以赔偿与赔偿的比率问题。作为乘客在乘坐顺风车途中遭受人身损害,其损失应当由违反合同义务的司机赔偿。因为乘车人应得的赔偿责任恰恰符合公众责任险的赔偿条件,故应当第一由某保险公司在保险赔偿范围内对乘客的损失进行“替代性”赔偿。关于赔偿比率,保险公司虽然倡导在平台告知中已经了解记载了本保险为补充保险,其只应在用户责任范围内的合理损失承担保险责任,但未充分举证证明其已经就保险条约中有关责任免除部分的内容及法律后果履行了明确说明的义务,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当然,保险公司也可以选择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再向交通事故相他们追偿。
同时,乘客基于合同之诉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是不是支持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是争议焦点,也是传统民法理论中的一个争议问题。民法典颁行后,突破了违约责任与精神损害赔偿不可以并行的一般原则,满足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需要三个条件:一是主要适用于侵害人格权的情形;二是以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为首要条件;三是违约方导致非违约方紧急精神损害。事故中,乘客遭到的损害后果紧急、精神痛苦且损害具备持续性,理应得到精神损害赔偿,即适用该条约支持了乘客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公众责任险”系平台向某保险公司投保的专门险种,意在保护私人小客车合乘过程中用户与乘客的人身损失得到准时的赔偿,保险条约明确载明:该保险承保通过互联网预约的顺风车出行过程中,驾驶员或者乘客在驾驶、搭乘顺风车的过程中发买卖外事故导致驾驶员或乘客的意料之外人身伤亡。需要说明的是此保险仅对人身损害进行赔偿,对于两车车损等财产损失不在此保险范围内。这也提示广大乘客和用户在符合保险赔偿条件的状况下,要积极通过保险赔偿方法维护自己权益。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