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犯罪是国内目前刑事犯罪活动中十分突出的犯罪现象。因为国际恐怖活动的影响,国外黑社会组织向祖国国内的不断渗透。国内暴力犯罪活动也日趋紧急。运使用方法律方法遏制、预防暴力犯罪,尤其是紧急暴力犯罪,是目前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要紧环节。
1、暴力犯罪的定义及界定
所谓的暴力犯罪原本并非刑法上的定义,而是犯罪学中的定义。现在在各国刑法中,尚无哪一个国家在刑法典中系统、集中规定暴力犯罪这些犯罪,而是泛指暴力作为犯罪方法紧急风险社会的犯罪行为。比如,日本学者即觉得暴力犯罪“是指随着行使暴力的犯罪,典型的如强盗、暴行、伤害等。所谓暴力,包括暴行与威胁行使暴行。”(注:(日)日本犯罪学研究会编:《犯罪学辞典》成文堂,1982年版,第497页。)在国内刑法中,也只不过在第20条第3款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中涉及了这一定义,即:“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打劫、强奸、绑架与其他紧急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导致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是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假如从泛指以暴力作为犯罪方法紧急风险社会的犯罪的角度出发,在国内刑法中,所谓暴力犯罪大体上可以有以下两种情形:第一,法律条文明确地将暴力办法、方法规定为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要件,或者犯罪的情节之一。前者如第202条抗税罪、第236条强奸罪、第239条绑架罪、第263条打劫罪等,后者如第240条拐卖妇女儿童罪等。第二,法律条文虽然没明文规定暴力,但所规定的犯罪事实上只能是暴力,或者实践中犯罪一般是以暴力为主要犯罪方法。前者如第104条的武装叛乱、暴乱罪、第316条第2款劫夺被押解职员罪、第317条第2款暴动越狱、聚众持械劫狱罪、第361条强迫别人卖淫罪等,后者如第232条故意杀人罪、第234条故意伤害罪等。对于具备上述特征的犯罪,国内学者多将它归之于暴力犯罪的范畴。但也正由于刑事法律对该类犯罪在规定上的不统一,因而怎么样界定暴力犯罪的内涵和外延,现在尚无统一的认识。
总结起来,国内学者对暴力犯罪研究主要表现为两个层次。一是从刑法学角度,以犯罪的实质来界定暴力犯罪。具备代表性的看法如:“暴力犯罪,是指行为人故意以强暴方法,侵害别人的人身和公私财产,应遭到刑罚惩罚的行为。”(注:叶高峰主编:《暴力犯罪论》,河南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7页。)二是从犯罪学角度,以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质为依据界定暴力犯罪,具备代表性的看法有以下两种:(1)觉得暴力犯罪“即为获得某种利益或满足某种欲求而对别人人身采取的暴力侵害行为。表现形式主要有: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打劫罪与以暴力为方法的流氓犯罪等。”(2)觉得:“所谓暴力犯罪,一般是指犯罪人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胁迫而推行的犯罪。从刑法学的角度看,但凡刑法分则规定的以暴力为特点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各种犯罪都要觉得是暴力犯罪。”(注:曹子丹主编:《中国犯罪缘由研究综述》,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56页。)
上述两个层次对暴力犯罪的界定,对大家认识暴力犯罪这一社会现象具备不一样的意义。前者从适用刑法,准确理解暴力犯罪的社会风险性来讲是比较科学的。但如前所述,暴力犯罪并不是刑法上的定义,而是犯罪学上对犯罪进行分类用的定义,刑法的研究,只不过借用了这一术语而已。从研究暴力犯罪是什么原因、规律与预防对策的角度来看,大家觉得从犯罪学角度分析暴力犯罪似更为适合一些。
比较第二个层次对暴力犯罪所下的概念,两者有以下不同:一是两者对暴力内涵的理解不同。前者对暴力的理解是狭义的,不包含以将要推行暴力相威胁的胁迫,后者对暴力的理解是广义的,包含这一内容;二是两者对暴力的对象,即暴力犯罪的外延理解不同。前者将暴力犯罪限定在针对人身而推行,而后者无此限制,即只须是用暴力方法推行犯罪,无论针对人身还是财产,均为暴力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