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的程序为:假如当事人的结婚登记是在中国大陆办理的,可通过离婚登记程序或诉讼离婚程序解除;反之则只能通过诉讼程序解除。
离婚登记程序:《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第二款:“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大陆自愿离婚的,中国大陆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大陆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一同到中国大陆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中国大陆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双方当事人一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项、第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游证件。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与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置等事情协商一致的建议。”第十二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未达成离婚协议的;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大陆办理的。”
诉讼离婚程序:《中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常常居住地不同的,由常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三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常常居住地不同的,由原告常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不在中国范围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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