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贯彻实行《婚姻登记条例》,推进依法行政,规范婚姻登记,保护婚姻自由,维护广大群众基本利益,提出加大婚姻登记建议如下:
1、婚姻登记机关的设立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和《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全省婚姻登记体制改革全部完成,登记机关确立为178个,其中省民政厅办理涉外、涉华侨和出国职员婚姻登记,11个市民政局办理涉港、澳、台婚姻登记。
市、县民政部门要通过媒体或其他方法对姥爷布婚姻登记机关,婚姻登记处在门外显眼地方悬挂标识牌。
2、婚姻登记机关的职责
根据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婚姻登记机关的职责是:办理婚姻登记;补发结婚证、离婚证;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撤销受胁迫婚姻;打造和保管婚姻登记档案;宣传婚姻法律法规,主张文明婚俗。
3、婚姻登记职员编制、办公场合和经费
县人民政府要看重、支持婚姻登记工作,根据国务院《婚姻登记条例》中关于婚姻登记机关设立的规定,依据辖区婚姻登记数目,解决2—5个婚姻登记行政、事业编制,其职员薪资和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依法行政。另外依据民政部“关于涉外婚姻登记机构设置问题的回话”“办理婚姻登记并非行政审批,而是婚姻登记机关在对当事人婚姻关系的合法性加以确认后,进行正式登录和记载,并签发婚姻登记证书”,个别地方把办理婚姻登记当作行政审批进行改革的做法应予纠正。
4、婚姻登记收费
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除按规定向当事人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能收取其它成本。
5、依法登记,规范服务
婚姻登记职员需要经过培训,选派政治觉悟高、法制意识强、业务素质好的公务员负责登记工作,实行挂牌服务,持证上岗,依法登记。
婚姻登记处应宽敞、明亮、整洁,婚姻登记程序、怎么收费、办理时限和公开承诺等都要上墙公开,同意群众监督。要积极推进婚姻登记信息化建设,逐步达成办公智能化。
婚姻服务要坚持与登记分设的原则,要从便捷群众、降低当事人往返次数和时间、减轻当事人成本支出的角度出发,拓展婚姻证照、复印等服务项目,服务项目应由批准经营收费的政府机关批准后方可进行,怎么收费不可以高于市场价。要坚持群众自愿的原则,禁止借婚姻登记搞搭车收费。
山西民政厅
二OO四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