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军人转业的复员费、安置费等离婚时能否作为夫妻一同财产分割?
答:《婚姻法》司法讲解二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成本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一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成本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质年龄的差额。
问: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在离婚时怎么样分割?
答:《婚姻法》司法讲解二第十五条夫妻双方分割一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与未上市股份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数目按比率分配。
问:对在有限责任企业的出资额怎么样分割?
答:《婚姻法》司法讲解二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一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企业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置:
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出售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赞同、其他股东明确表示舍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夫妻双方就出资额出售份额和出售价格等事情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认可出售,但想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出售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认可出售,也不想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赞同出售,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赞同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渠道获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问: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离婚时如何分割?
答:《婚姻法》司法讲解二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一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作伙伴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出售给他们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置:
其他合作伙伴一致赞同的,该配偶依法获得合作伙伴地位。
其他合作伙伴不认可出售,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出售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其他合作伙伴不认可出售,也不可以使优先受让权,但赞同该合作伙伴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其他合作伙伴既不认可出售,也不可以使优先受让权,又不认可该合作伙伴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作伙伴赞同出售,该配偶依法获得合作伙伴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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