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一方恶意毁损或处分夫妻一同财产状况的处置
夫妻对一同所有些财产,有平等的处置权。因平时生活需要而处置夫妻一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平时生活需要对夫妻一同财产做要紧处置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获得一致建议。在离婚案件中,有些夫或妻一方出于恶意或其它非法目的,毁损或处分夫妻一同财产,导致夫妻一同财产的价值贬损或夫妻丧失对一同财产的所有权。这不止是对另一方合法财产权的侵犯,也激化了矛盾,影响了法院对案件的正常审理。对此,《婚姻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一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一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一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结婚以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第三分割夫妻一同财产”。笔者觉得,对上述规定中的“离婚时”,应做广义讲解,只须一方有侵占夫妻一同财产或使夫妻一同财产贬损的故意,无论在离婚诉讼前还是在离婚诉讼中推行上述行为,都要适用这一法律规定。如此讲解,有益于对夫妻一同财产的保护,由于有些当事人在离婚诉讼前即做了充分的筹备,已经将夫妻一同财产毁损或处分,假如将上述规定的时间仅仅限定在离婚诉讼中,有筹备的一方当事人则可以避免法律、逃避制裁。
对于被毁损或处分的夫妻一同财产,可以按该财产假如保留到目前的价值计算,将二分之一以上至全部价款分给未毁损或处分财产的一方。通过少分或不分财产的办法对恶意行为人进行惩治,既能起到警示教育用途,也可以使受害一方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和保障。
2、对已登记结婚尚未一同生活期间获得或支出财产的处置
现实日常,男女登记结结婚以后,总是并不随即一同生活,而是为一同生活做些筹备,如购房、购置家用电器等。筹备就绪后,才举行结婚典礼并公开一同生活。在结婚典礼举办之前,除夫妻为一同生活及结婚典礼所筹备的住房、物品由双方一同出资外,双方的其它财产常常还是各自独立的。
对已登记结婚尚未一同生活期间的夫妻一同财产的处置,既要符合法律规定,又要结合实质的乡约民俗。从法律上看,这段时间双方当事人已经是夫妻,夫妻这种身份关系已经确立;从现实状况看,双方还未一同生活,夫妻一同财产关系还未真的打造起来。因此,假如夫妻双方登记结结婚以后尚未一同生活即离婚,结婚以后获得的财产原则上应归各自所有,支出的财产原则上不再分割;双方一同出资购置的物品或一方出资购置的物品,原则上按所出资比率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