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一同所有……夫妻对一同所有些财产,有平等的处置权。这是夫妻一同共有财产的法律依据。夫妻一同共有些财产,包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的合法收入和一同劳动收入与各自因继承或同意赠与获得的财产等。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夫妻双方经过协商,可以约定以其他方法确定夫妻间的财产归属。比如,约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或者约定某项或某几项获得的财产归获得一方所有,其他财产仍归夫妻双方共有。只须夫妻双方的这种约定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就应当依这种约定来确定夫妻间的财产归属。尤其是在现代社会条件下,妇女广泛地参加工作和其他社会活动而获得收入,在财产上将会有更大的独立性。如此,夫妻以约定的方法确定夫妻间财产的归属将会愈加常见。
夫妻的结婚以前财产,是夫妻各自所有些财产,不是夫妻共有财产。但结婚以前财产在结婚以后经过多年一同用,财产已经在质和量上发生非常大的变化,就应当依据具体状况,将财产的全部或部分视为夫妻一同财产。另外,对于结婚以前财产在结婚以后假如用共有财产进行重大修缮,通过修缮新增加的价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比如,夫妻居住的房子是男方的结婚以前财产,在结婚以后又以共有财产做了重大修缮的,房子价值的增加部分,应是夫妻共有财产。
夫妻双方对于夫妻共有财产,有平等地占有、用、收益、处分的权利。特别是对共有财产的处分,应当经过协商,获得一致建议后进行。夫妻一方在处分共有财产时,另一方明知其行为而不做不承认表示的,视为赞同,事后不能以自己未亲自参加处分为由而不承认处分的法律后果。比如,出卖夫妻共有些房子,一般应由夫妻双方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但民间习惯上总是是由夫妻中一人出面签订合同。另一方虽未签订合同,但了解交易的事实并未表示异议,应当觉得其默示赞同。夫妻双方对共有财产的平等处分权,并非说双方共有些任何一件物品都需要双方一同处分才有效,而是说对于那些价值较大或要紧的物品需要经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后处分才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