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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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婚姻法公布以来,各级审判机关绝大部分是认真地遵照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贯彻了保护现役革命军人的婚姻关系;但也有某些审判机关在处置此类案件时,没根据这项规定办事,在工作上表现无原则与不慎重、不严肃的态度,因而产生一些偏差:第一,不作调查研究轻率处置。如有些捏造“他们三年已无音讯”为离婚理由;有些隐瞒军属身份,谎称他们系普通老百姓,出外多年生死不明,需要离婚。受理法院不作调查研究,或者调查研究不切实,不慎重,受了欺骗蒙蔽,轻率判离。第二,迁就非法的“既成事实”。如有些革命军人配偶,不经离婚另找对象结婚,军人向法院提起控诉,受理法院不可以坚持正确的原则依法处置,而觉得:既已另外结婚,说服不回来,也没方法,迁就非法的“既成事实”,抹煞革命军人合法的婚姻关系。第三,害怕负责,舍弃原则。如有些军人配偶,因离婚需要不可以获得军人赞同,就以“拚死”、“自杀”要挟法院,法院不以积极负责的态度,从各方面教育军人配偶关心爱惜革命整体利益,巩固其与革命军人的婚姻关系,而竟在这种要挟之下舍弃了原则,轻率判离。
检查发生上述偏差的思想缘由,是某些审判职员对于保护革命军人婚姻关系的重大政治意义认识不足,不知道保护革命军人婚姻关系,就是保护革命战争利益,就是与巩固革命军人的战斗意志,捍卫祖国保护人民的伟大爱国主义事业,有着直接的重大的关联,不知道革命利益是整体的,不可以分割的,婚姻自由的利益是革命整体利益的一个方面,它应该而且需要服从革命整体利益。
为了端正思想,正确贯彻保护革命军人婚姻关系,特作如下的指示:
(一)处置革命军人婚姻案件,需要遵照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对于不符合规定的离婚请求,应依法驳回;对于符合规定的离婚请求,应严格根据法定手续办理。
(二)对于以“多年不通音讯”为理由提出离婚者,第一应切实查明是不是革命军人配偶,状况不弄了解,决不允许轻下判决。对于革命军人婚姻案件,需要确切调查军人与家庭有无通讯关系,与有多长时间时间没通讯关系,不通音讯是什么原因,与怎么样证明等。在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期间内,革命军人与家庭有通讯关系,其配偶需要离婚者,应将申请书函经该军人服务的团以上政治机关送达,没该军人赞同离婚的确实证明,不准离婚。无论准予离婚和不准予离婚的判决,均应经由该军人服务的团以上政治机关送达。公示送达的方法对于与家庭有通讯关系及查有下落的现役革命军人不应使用。同时对这种案件判决前后,仍应多方面向军人配偶进行耐心的充分的说服教育,预防所有可能发生的意料之外。
(三)违反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而判决革命军人离婚者,即便已经判决确定,亦应同意革命军人的申诉,根据再审程序重为审判。在再审判决未确定前,军人配偶不能另行结婚,其已结婚的亦为非法。
(四)对于破坏革命军人婚姻关系的不法分子,应依法制裁,对于军人配偶以谎骗或要挟法院作不正确判决者,也应给以批评教育。审判职员对革命军人婚姻案件的违法判决,应进行反省,将反省材料经由上级法院审核后转送该军人所在部队政治机关,必要时并在报上公开反省。
(五)各级审判机关在审理革命军人婚姻案件时,应尽量邀请当地驻军及妇联选派代表参加陪审,以求得更好的认知状况,正确处置,并通过典型案件加大关于爱惜革命军人的爱国主义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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