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看法:
离婚时约定了不按时支付抚养费的违约金,另一方未按协议支付抚养费应当承担违约金。
法条溯源:
《中国民法典》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留、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规定的,可以参考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法官释法
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一书中明确:离婚时约定了不按时支付抚养费的违约金,另一方未按协议支付抚养费应当承担违约金。理由如下:
1、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爸爸妈妈的法概念务,爸爸妈妈双方在自觉自愿基础上签订的抚养费给付协议,约定的违约金条约旨在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法院支持违约金倡导对未成年人一方并无不利。
2、《民法典》合同编中的第464条第2款规定:“婚姻、收留、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规定的,可以参考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对于涉及身份关系的财产协议,并不完全排斥合同法律的适用,其是合同法律的调整范围,不过应当优先适用婚姻法律有关规定,这类法律没规定时才可适用合同有关规定。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