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结婚以后初期,被告热衷搓麻将且彻夜未归。1995年,被告离家出走。1999年8月12日下午,自己在单位被220V电流击中,昏迷到今天。现双方的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
被告李某未到庭应诉。
上海长宁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其1991年1月18日结婚,1991年11月19日生育一子名许*杰。自1993年起,被告热衷搓麻将后,双方常常发生矛盾。1995年,被告离家出走。原告于1999年8月12日被220V电流击中,后该院对原告诊断结论为植物人状况。现原告仍住院治疗。原告的法定代理人以原告的名义起诉。
本案中,本院委托司法部司法科技研究所对原告的精神状况进行鉴别及行为能力评定。2000年5月24日,司法部司法科技研究所出具书面鉴别结论,被鉴别人许某在本案中应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鉴于原告许某之妻下落不明,故本院依法确定原告之母滑某为原告的法定代理人。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于2000年5月25日向被告通知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被告在通知期限届满后未到庭应诉。
裁判:
上海长宁区人民法院依据上述事实觉得:被告热衷搓麻将且彻夜未归。1995年,被告离家出走,现经本院通知查找又确无下落。原告于1999年8月12日被220V电流击中,处于植物人状况时,被告仍未出现,根本未尽老婆义务,应认定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需要与被告离婚。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在本案中对原、被告所生之子抚育权问题未提出倡导,考虑到原告现在系无行为能力人,故本院对子女抚育权问题不予处置。关于原告、被告的夫妻一同财产及住房问题,原告法定代理人明确表示在被告尚未出现时不予分割,日后另行倡导,可予准许。准许原告被告离婚。
评析
1、本案是一块首例植物人离婚案。
该案是新种类的民事案件,前所未有;诉讼主体具备肯定的特殊性,表目前一方当事人系植物人,另一方又下落不明;法律界对该案怎么样处置建议不一。因为以上状况,故对该案的处置应当从当事人的实质状况出发,根据《婚姻法》关于处置离婚问题的规定,慎重而委托地处置好本案。
2、原告需要与老婆离婚的诉讼可予立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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