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与谢某在重庆某区民政局自愿办理协议离婚手续。依据离婚协议,婚生子赵XX归谢某抚养,赵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赵某按月支付抚养费。双方办理完毕离婚手续后,赵某没想到却在孩子的探视权上遇见麻烦。按离婚协议,赵某有权在每月单周六上午十点接孩子赵XX进行探视,但赵某每次去看孩子,不是谢某家没人,就是谢某或其爸爸妈妈以各种理由不让赵某看孩子。离婚两个月过去了,赵某一次也没见到孩子。无奈之下,赵某只得起诉谢某,需要法院确认和保障其探视权。
重庆某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赵某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法院觉得,双方的离婚协议中关于孩子探视权的约定双方应当履行,故判决赵某享有每月两次探视的权利。
虽然法院的判决书生效了,但赵某拿着法院的判决书去看孩子时,却又是遇见了麻烦,不是吃了闭门羹,就是遭到谢某或其爸爸妈妈的无理阻挠。赵某心里非常不是滋味,感觉自己是打了官司,又没什么用。后来,在律师的建议下,赵某申请了法院强制实行,在法院实行法官和法警的介入下,赵某总算见到了孩子。法官和法警还对谢某和其爸爸妈妈进行了思想教育和批评,法官提醒谢某和其爸爸妈妈,赵某探视孩子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假如有人故意设置障碍,法院可以对有关职员进行训诫、罚款甚至拘留!谢某和其爸爸妈妈没想到法院果真会管这“家务事儿”,经检讨,主动向法官承认了错误,并写了保证书,保证配合赵某探视,如此,双方的矛盾才解决,赵某的权利才得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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