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强制实行没钱会成黑名单吗
法院强制实行没钱,确实大概被列入失信被实行人名单。
1.当被实行人未能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且经过法院强制实行程序后,仍未能清偿债务时,若符合肯定条件,法院有权将它列入失信被实行人名单。
这一手段旨在通过信用惩戒的方法,促进被实行人尽快履行义务。
2.被列入失信名单后,被实行人将遭到一系列的限制,如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入境等,这对其平时生活和信用记录都将产生不好的影响。
因此,建议被实行人尽快采取手段,积极履行义务,以防止被列入失信名单。
2、失信被实行人名单的列入条件
失信被实行人名单的列入条件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实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被实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且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被纳入失信被实行人名单:
1.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办法妨碍、抗拒实行的。
2.以不真实诉讼、不真实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办法避免实行的。
3.违反财产报告规范的。
4.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5.被实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实行和解协议的。
6.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概念务的。
这类规定明确了失信被实行人名单的列入标准,旨在确保实行的公正性和有效性,维护司法权威和社会信用体系。
失信被实行人名单的期限
找法网提醒,失信被实行人名单的期限并不是固定不变,而是依据被实行人的具体状况和失信行为的紧急程度来确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实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明确规定,被实行人具备规定中第二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实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
2.若被实行人以暴力、威胁办法妨碍、抗拒实行情节紧急或具备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3.若失信被实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概念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这一规定既体现了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又给予了失信被实行人改正错误、恢复信用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