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央企业中的国有控股或参股企业的发行债券,由其股东会作出决议;公司在召开股东会前。应当根据《中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将债券发行策略及有关材料报送包含国资委在内的全体股东。国资委出具建议后。由其股东代表在股东会上行使表决权。并准时将审议状况报告国资委。
国有控股或参股公司向国资委报送的文件资料比照可研报告的规定实行。
2、国资委依据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总体需要。主要从企业主业进步资金需要、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资产负债水平、风险防范和控制机制建设等方面,对中央企业债券发行事情进行审核。并作出决定或出具建议。
3、国资委作出赞同发行债券的决定、股东会作出赞同发行债券的决议后。中央企业按规定向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报送发行债券的申请。
4、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对企业债券发行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5日内,中央企业应或有关状况报告国资委。
中央企业应当在债券发行工作结束15日内及兑付工作结束15日内,将发行状况、兑付状况书面报告国资委。
债券存续期内,发生可能影响债券持有人达成其债权的熏大事情时,中央企业应当准时向国资委报告。
5、中央企业发行债券未按本方法规定履行有关决策程序的,国资委将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企业及其有关责任职员的责任。
6、中央企业应当依据本方法精神,制定各级子企业的债券发行事情管理工作规范。
7、国资委打造中央企业债券发行状况统计报告规范,中央企业应将本企业及各级子企业已发行债券、还本付息等状况随同年度决算一并报国资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