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意义:据商业汽车保险示范保险合同条约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驾驶员为预防或者降低被保险机动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适当的施救成本,由保险公司承担。因此,在机动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当事人或被保险人应准时公告保险公司,并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施救处置策略。
案情介绍:贾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追尾事故后向保险公司报案,随即自行将汽车从外地拖回北京修理,在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时,双方因施救方法的合理性存在分歧,反复协商未果,由此产生纠纷。
调解经过及结果: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向贾某指出,汽车出险后已没办法正常行驶,采取施救手段是必要的,依据实质状况,事故发生地的修理机构有能力修理出险汽车,如就近修理,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将承担必要且适当的施救成本。在调解员的耐心讲解下,贾某最后采纳了调解员的建议,与保险公司协商达成了一致,纠纷得到知道决。
案例提示:一是虽然保险理赔遵循损失补偿原则,但并不等同于简单的“拿着发票找保险公司报销”。二是这个案例提醒买家,应理性看待保险合同的条约,发生汽车事故后,应就理赔有关事情与保险公司一同协商,确定适当的施救处置策略,确保权益得到维护。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保险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