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国内离婚案件在人民法院尤其是基层人民法院所审理的民事案件中占有相当比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建议》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浅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规定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据离婚案件的固有特点,离婚案件需要进行调解,只有如此才能使离婚案件的处置达到法律成效和社会成效的完美结合。具体到离婚案件,笔者觉得可以试用以下几种办法进行调解:
1、唤起旧情法。即借助夫妻双方对过去一同日常美好历程的回忆缓和夫妻矛盾,促进双方相互谅解,一同向和好方向转化。
2、消除隔阂法。夫妻间缺少信赖,相互猜疑是双方发生矛盾的主要根源之一。该办法就是借助证据来消除双方的怀疑,这种离婚大都存在一方心胸狭窄,缺少气度,总是为了一些捕风捉影的小事而耿耿于怀,所以法官应着重从消除疑心来促成双方和好。
3、打破幻想法。消除当事人不正当的离婚企图,打破再婚的幻想。
4、真情打动法。即唤起当事人的家庭观念、儿女情长,促进当事人留恋和维系夫妻感情。
5、批评教育法。即对有缺点、错误的当事人进行适合批评教育,促进其悔过,达成和解。
6、“冷处置”法。即在肯定的时间内采取“拖”的方法,使当事人正在冲动的情绪降温,从而能重新冷静地考虑离婚问题。
其实办案人针对这起特殊的离婚案件专门采取了特殊的调解方法--真情打动法,面对原告此时此刻内心的矛盾,办案人看透了女方的内心苦闷世界,通过提升其自信心,对其给予支持,来改变她的内心想法,最后本案已双方当事人和好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总之,法官做为裁判者、做为社会矛盾的斡旋者,应充分借助我们的聪明才智,根据法律规定,依据离婚案件的特征,有针对性的、恰到好处地借助上列一种或几种办法来调处离婚案件,从而提升离婚案件的和好率,真的达到案件法律成效、政治成效与社会成效的完美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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