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中就渐渐显示出了官与民不平等的行为
自古以来就有一句“民不与官斗”的谚语。因此从古到今天,官与民永远是不平等的,所以一般假如要与官斗,吃亏的一定是老百姓。在征地拆迁中就渐渐显示出了官与民不平等的行为。这两年伴随国家的进步,愈加多的人遇见了一生可能只有一次的拆迁,在征地拆迁中老百姓面对是行政机关。但因拆迁中征收方常常将老百姓的利益置身事外,满不在乎随性的推行拆迁,让被拆迁人吃尽了苦头,于是这两年老百姓的维权意识渐渐提升,民告官的案件也是愈加多。
此前在“民告官”案件当中,取证难是老百姓深感头疼的一大障碍,行政机关不出庭也成了家常便饭。不过,在新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让这类老大难问题基本上有了定数,也让老百姓手中又多了几项法律武器。
“民告官”:由“官”负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法》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相应证据。
此规定在对“民告官”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和举证期限作出明确讲解,假如该条例用在征地拆迁中也就是说,征收方要在收到起诉状副10日内对自己作出的行为提供合理合法的证据材料。
而这条规定的要害处在于,假如征收方举证不完全或是不可以提供证据的话,就被视为是在没证据的状况下作出的,将会面临败诉。
值得注意的是,“民告官”的老百姓作为原告同样要担负肯定的举证责任,需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证据材料。在起诉行政机关不作为案件中,应提交自己过去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的有关材料,需要索赔时,提交行政机关导致损害事实的证据。
老百姓有了调取证据令
“民告官”案件中,取证难是老百姓深感头疼和发怵的一大障碍。以后,申请调取证据令可助一臂之力。该规定除去明确人民法院可依职权调取证据外,还规定对原告不可以自行采集,但可以提供确切线索的证据,可申请法院调取:如户籍等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而须由法院调取的证据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其他确因客观缘由没办法自行采集的其他证据材料。
规定同时特别强调,法院不能为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调取行政机关在作出该行为时未采集的证据。有关人士称,这一举措既体现了行政诉讼的职权性,又为解决当事人举证困难提供了司法救济。
行政机关不出庭证据无效及败诉的风险
《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行政机关及其员工不能干涉、妨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可以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员工出庭。
在征地拆迁中被拆迁人得不到适当的补偿,除去行政程序上的问题以外就是有关部门没知道了解被拆迁人的实质状况,扭曲了上级有关部门的建议,使被拆迁人的合理补偿大幅度的减少。
同时在《行政诉讼法》三十三条有规定,证据经法庭审察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此项规定假如放在征地拆迁中也就是说,经合法传唤,假如征收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需要依法缺席判决的,征收方所提供的证据不可以作为定案依据,除在庭前交换证据中无争议的证据除外。
长期以来行政机关受“官本位”及“官贵民贱”思想影响,随便不出庭应诉,觉得提交证据后就完事大吉,而且不因此承担不利后果,导致法律规定的庭审程序形同虚设。
据了解,最高法院在讨论拟定此条约时觉得,行政诉讼是因为被告行使公权力所引发的,它与民事诉讼的重大不一样就是需要被告积极出庭,这既能维护行政诉讼程序价值,而且有益于保护处于弱者地位的原告权益。
“偷拍”“偷录”无害别人可作证据
对于证据的审核认定,在新的行政诉讼法中有一条规定引起了大伙的关注就是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方法获得侵害别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不可以作为定案依据。对以“偷拍、偷录”等方法获得但并不侵犯别人合法权益的证据,并不一律排除,如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范围采取法律未禁止、不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方法采集的证据,不能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关于录像录音在近期的《关于全方位推行行政执法公示规范执法全过程记录规范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范的指导建议》“三项规范”中提出明确需要: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合,要推行全程音像记录;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要依据实质状况进行音像记录。也就是说在以后的征地拆迁中对强制拆除要全程录像录音了。
由此来看现在的《行政诉讼法》更多的是保障了老百姓的权益。因此对于被征收人来讲,在征地拆迁中遇见补偿不合理、行政机关有违法行为时,只须把握好维权时间,准时的咨询专业拆迁律师,早点介入到案件当中就可以在有效的时间内争取到适当的补偿或拿到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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