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1日,江苏苏州相城区法院依法准许原告撤诉,至此,全国首起以起诉解除非法同居而最后补办结婚登记的案件圆满结案。
今年都是30岁的姜-英与余-新(均为化名)都是聋哑人。1992年11月,双方经人介绍相识。不久,在未领取结婚证的状况下,按当地风俗,双方举行了结婚仪式。1993年,他两个生育一对双胞胎。从1996年起,姜-英与余-新因生活琐事,余殴打姜-英,双方关系开始恶化。2000年8月,姜-英之父带姜-英回家,双方开始分居。
今年的十月22日,姜-英诉至法院,需要解除与余-新的非法同居关系,分割双方在同居期间的一同所得,由姜-英抚养两子女中的一个。法院受理后,于十月26日向双方发出传票,并组织了11月5日的初次法庭调解。后经多方做工作,双方最后赞同和好。承方法官根据修订后的《民法典》新增的第一千零四十九条中“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的规定,准时告知他们应到当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登记。11月22日,姜-英与余-新领取了结婚证。
据悉,在《民法典》修订前,法院对起诉解除非法同居的案件,一律判处解除。然而,在实践中,一律判决解除,双方无一同财产分割,总是女方受损失更大,更要紧的是,法院不可以进行调解,双方无和好的可能,容易导致矛盾激化,不利于社会稳定。修订后《民法典》充分考虑了国内国情,实事求是地处置非法同居案件。对于非法同居案件,采取不同对待的办法,如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补办结婚登记,则按离婚诉讼处置,当事人已和好,法院可准许原告撤诉,应该说对于预防“冲动”离婚,保护当事人特别是妇女、儿童的权益具备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