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延履行判决书的双倍利息怎么样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办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以外的资金债务乘日万分之1.75乘迟延履行期间。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含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办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被实行人履行完毕之日;被实行人分次履行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每次履行完毕之日。人民法院划拨、提取被实行人的存款、收入、股息、红利等财产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划拨、提取之日;
人民法院对被实行人财产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的,计算至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生效之日;人民法院对被实行人财产通过其他方法变价的,计算至财产变价完成之日。非因被实行人的申请,对生效法律文书审察而暂停或者暂缓实行的期间及再审暂停实行的期间,不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