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句俗语叫东西三不借,借了准败家。所谓的三不借,一般是指钱不外借,车不外借,老婆不外借。关于车子不外借,这句话有没道理呢?让大家看这个案例:
依据桂13民终566号民事判决书显示,2020年4月26日,卢二驾驶小型轿车行驶时,碰撞前面蓝女性驾驶的电动车,导致蓝女性死亡。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卢老二负事故全部责任。
经查,卢老二并不是汽车的所有人。而车子的实质所有人是卢老二的大哥,卢老大。卢老大由于去广东打工,故把钥匙留在家里。事发当日,卢老二自行把车驾驶上路。
蓝女性的家属觉得,本次交通事故应当先由保险公司赔付,再由卢老2、卢老大按事故责任比率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卢老大不服,觉得自己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协商不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觉得:卢老大是汽车的实质所有人,又是汽车管理人,卢老大将该汽车留在家,并且把车钥匙留在家里而去广东务工,导致被告卢老二将该车驶出发生交通事故,存在疏忽大意和管理不善。依据民法典第1212条:“未经允许驾驶别人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损害,是该机动车辆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辆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辆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卢老大应当对其过错承担责任。在扣除保险公司赔付的基础上,卢老大对赔偿余额承担30%的责任,卢老二承担70%的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卢老二赔偿46万元;卢老大赔偿20万元。
卢老大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来宾中院判决:驳回上诉,保持原判。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