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马假期公司(甲方)与被告中商公司(乙方)就其组织旅游团前往欧洲旅游及其他与旅游有关的商务活动达成共识。协议约定,甲方将全部或部分地面接待和其他有关服务事宜交由乙方处置。除此之外,协议还约定了酬金结算方法及不可抗力条约。中商公司为两团客人购置了大连经停合肥到深圳、深圳到法兰克福的联航机票。2018年9月17日,大连至合肥的航班因天气缘由取消,两团客人未能在9月18日抵达深圳,最后没出团前往法兰克福。罗马假期公司觉得中商公司应当根据约定的结算方法支付总团款80%的成本及滞纳金,遂诉至法院。
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觉得,旅游团因为台风所致航班被取消而未能成行,此时距合同约定的到达日期仅为两天。依据旅游行业的买卖惯例或一般情形,当罗马假期公司已为提供本次地接服务而就住宿、车旅交通等事宜做出安排,并为此支付相应成本时,该成本应由中商公司承担。故判决中商公司支付罗马假期公司成本74329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