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需要离婚,须得军人赞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实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建议》第1条第9项指出:“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应按婚姻法第26条规定进行审理。军人不认可离婚时,应教育原告珍惜与军人的夫妻关系,尽可能调解和好或判决不准离婚。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经过做和好工作无效,确实不可以继续保持夫妻关系的,应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的政治机关,做好军人的思想工作,准予离婚。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于1985年7月18日发布的《关于破坏军人婚姻罪的四个案例》的按语中指出:“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长期通奸,破坏军人的婚姻家庭,导致军人夫妻关系破裂的紧急后果,已构成破坏军人婚姻罪。……应当适用刑法第181条的规定予以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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