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东方律师网

东方律师网

东方律师网 > 婚姻家庭 >

国家法律对军人的家庭婚姻权益的保护有什么规定?

www.zfvic.com 2025-03-09 婚姻家庭

《婚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需要离婚,须得军人赞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实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建议》第1条第9项指出:“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应按婚姻法第26条规定进行审理。军人不认可离婚时,应教育原告珍惜与军人的夫妻关系,尽可能调解和好或判决不准离婚。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经过做和好工作无效,确实不可以继续保持夫妻关系的,应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的政治机关,做好军人的思想工作,准予离婚。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于1985年7月18日发布的《关于破坏军人婚姻罪的四个案例》的按语中指出:“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长期通奸,破坏军人的婚姻家庭,导致军人夫妻关系破裂的紧急后果,已构成破坏军人婚姻罪。……应当适用刑法第181条的规定予以判处。

获得有关帮助请咨询邢台婚姻家庭律师

Tags:

婚姻家庭热点
婚姻家庭知识
热门城市
安徽律师 北京律师 北海律师 长春律师 长沙律师 成都律师 大连律师 东莞律师 大理律师 福建律师 福州律师 广东律师 广西律师 贵州律师 贵阳律师 广州律师 河北律师 河南律师 湖北律师 湖南律师 海南律师 合肥律师 杭州律师 吉林律师 江苏律师 江西律师 昆明律师 辽宁律师 兰州律师 宁夏律师 南京律师 南宁律师 青海律师 上海律师 山西律师 山东律师 四川律师 陕西律师 沈阳律师 苏州律师 深圳律师 天津律师 唐山律师 无锡律师 威海律师 武汉律师 厦门律师 西安律师 云南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