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证据的取证方法是什么
1、录音时间和地址的选择
从有利诉讼的角度来讲,录音应尽快进行。这是由于越是早进行,取证对象越无提防,尤其是在第一次交涉时,一般不会歪曲事实,这时的谈话录音价值最大。而在交涉几次后,他们总是会从有利自己的角度进行叙述,或者在咨询专业人士后,持提防态度。地址的选择,也尤为重要,应该尽可能探寻比较安静和不受干扰的地方,可以获得较好的录音成效。
2、录音器材
尽可能选择体积小、易隐藏、录音时间长、音质高的设施。采访机、录音笔或带录音功能的MP3都可以,最好是可以进行复制的。另外,电话录音一般不如现场录音成效好,而且这不光是录音水平的问题,依据本人经验,在谈话出现分歧时,取证对象假如不想继续的话,或许会把电话挂断,而在当面议话时,即便出现一些争论也可以继续。
3、取证前的筹备工作
总结一下筹备取证的事情和期望他们承认的事实。对谈话内容作好筹备,包含事先考虑好他们可能的态度,应该怎么样诱导他们表态等。至于是不是要事先约见,则应依据状况而定,径直上门容易获得“攻其不备”的成效,但也大概遇见意料之外状况,如被他们拒绝或者因其它缘由使得谈话被中断。
4、谈话方法
既然是偷录,当然非常重要的就是不可以让取证对象知道你是在录音,所以神态、语气都要自然。若是认识的人,更应该注意。
以下是本人总结的几个容易被忽视的细节:
谈话过程中交代一下时间、和谈话者的身份。在交谈时尽可能用全称称呼而不是用老张、王经理或你们公司等。
注意与其它证据的内容相互印证,由于有其他证据佐证是录音证据被采信的条件。
谈话内容不要涉及与案情无关的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也不要使用要挟口吻,不然或许会被指为不合法而不予采信。
着眼于事实的叙述,不必纠缠于法律责任的争论。
注意控制谈话时间,能说到要素即可。
5、有关法律规定
《中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证据有下列几种:
书证;
物证;
视听资料;
证人证言;
当事人的陈述;
鉴别结论;
勘验笔录。
以上证据需要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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