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一柄双刃剑,它在保护某种利益的同时,对该种利益也势必有所约束,甚至某种程度上会反过来损害了初衷所意图保护的那种利益。
正当防卫作为国家赋予公民的一项合法权利,它不是一种报复,更不是一种惩罚。但凡权利都要有所限制,无限制的权利是特权,而特权是危险的。正当防卫的实质就是“私人执法”,而公民个人执法的度因为种种缘由是非常难学会的。两利相较取其重,两弊相权取其轻。从利益平衡角度剖析,大家对正当防卫还是要严格控制的。
但严格控制之余,大家仍然不要忘记法律的价值追求。
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别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导致损失的,是正当防卫。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打劫、强奸、绑架与其他紧急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导致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是防卫过当,不负法律责任”。
法律上这种“无限防卫权”的规定,其本意就是遏制犯罪,鼓励公民同暴力犯罪作斗争。
因此,在正当防卫的状况下,通常情况下可以免责,毕竟行为人也只不过平时人,而且是在特殊的紧急情形下,大家不可以苛求他的行为需要恰如其当。法律上这种无限防卫权的规定,其本意就是遏制犯罪,鼓励公民同暴力犯罪作斗争。
当歹徒推行暴力犯罪时,失手致歹徒死亡通常情况下可以免责,毕竟行为人也只不过平时人,而且是在特殊的紧急情形下,大家不可以苛求他的行为需要恰如其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