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办法律依据,是指缺少受益的法律上是什么原因,而不是指权利或者财产的获得没法律上的直接缘由。关于这一问题,理论上存在统一说与区别说的看法。统一说觉得,没办法律依据应当具备统一的意义,对于任何情形下的不当得利的构成,均应作统一的讲解和说明。比如,有学者觉得,违反公平即为没办法律依据,“公平观念为近现代法理和立法对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均附加‘不当’或者‘没办法律上是什么原因’要件的原因。总之,不当得利以调节财产变动发生的不公平现象为目的”。也有学者觉得,判断不当得利有没办法律上的依据,要看构成财货转移基础依据的法律关系是不是存在。这种法律关系并不是狭义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只贯穿于民法典,而且也贯穿于商法、民事诉讼法、经济法等与财货转移有关的每个范围中。”
倡导区别说的看法则觉得,应当不同各种不当得利的具体种类,分不要说明没办法律上是什么原因,才能满足不当得利规范的需要。区别说将不当得利区别为给付不当得利与非给付不当得利两类型型。前者是指因给付目的欠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情形,包含合同无效、不成立、被撤销与解除等情形。该种类的不当得利之所以没法律上的依据,是由于给付人并没达成其给付的目的。后者是指基于给付以外的事由而发生的不当得利,包含侵权行为、误信管理(即误将别人事务当成自己事务管理)、第三人的行为、自然事件与法律的直接规定等。此时没法律上的依据,则是指这类不当得利的事实本身就说明了其获益没法律上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