爸爸妈妈为结婚以后子女出资购房,款项性质的认定是争议焦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民事诉讼法〉的讲解》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与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可以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被告在抗辩款项性质为赠与的状况下,其应就该倡导提交充分证据,不然将承担举证不可以的不利后果。除此之外,此类案件中,鉴于原被告双方特殊的身份关系,与争议产生于二被告进行离婚诉讼的特殊时期,在其中一被告认同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的状况下,应付案涉款项是不是是夫妻一同债务进行重点审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使用方法律有关问题的讲解》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平时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是夫妻一同债务为由倡导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可以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一同生活、一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一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因此,在款项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款项作用与功效系用于购买夫妻一同财产的房地产时,是“债务用于夫妻一同生活”的情形,应认定为夫妻一同债务。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